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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法定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能否认定为无照经营等问题的请示
你局《关于企业法定前置审批证件未通过年审及超过有效期能否认定为无照经营等问题的请示》(苏工商法[2006]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同一经营项目依法需要取得两个以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其中一个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情况是许可审批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查处。
(二)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的情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检查等其他方式发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查处。其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法规未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类型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关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查处规定进行查处。
二、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因未参加或未通过许可审批机关年审被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或者宣告失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上述第一条意见进行查处。
三、《**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均为**经营登记的前置许可证件,其有效期届满或未通过许可审批机关的年审,企业继续从事**零售的,不属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不宜按该条规定进行查处,应当按照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意见进行查处。
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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