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意见:我理解你提的问题实际上是指我们在企业年检时,发现企业提供的年检资料未如实反映其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到底是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以下简称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罚(我们希望最好适用此规定),还是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以下简称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对此,我认为应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罚。因为首先,第七十六条规定是没有上位法律《公司法》支撑的,而第七十三条规定是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制定的,也就是说,从法律效力这个角度讲,第七十六条规定是低于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其次,比较两者区别的关键,我认为在于造成的违法事实后果不同,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是适用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前提,而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利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这种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年检的才是适用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前提。所以,你在企业年检过程中发现的,这有点类似于刑事犯罪中的“未遂”,故适用第七十三条较妥。对此,建议你可比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规定内容细细揣摩。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