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确认与核定
内容提要: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经营范围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登记工作中正确区分和核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本文就如何正确确认和核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进行探讨,以释企业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疑惑,以尽职地履行企业登记职责,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 关键词:企业经营范围;企业设立前置审批、许可经营项目确认;许可经营项目核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相应地,在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都将企业经营范围做为主要登记事项规定予以登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原主导产业基础上,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看似简单的企业经营范围逐渐成为困扰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行政问责制、行政追究制的实施,使企业登记人员感觉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尤其是区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时如履行薄冰。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依法履行好企业登记管理职责,促进市场主体合格健康发展,是当前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结合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践,谈谈个人初浅认识,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业内同仁能有所裨益。
一、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概述 企业是以经营为宗旨,以追求利润、获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体现为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本质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体现。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同时承担不得擅自超越范围经营的法定义务。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从我国对企业经营范围管理制度上分析,当前立法和司法解释从严格管制倾向于适度放宽。如《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做出了适当调整,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在《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企业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可以说,我国已事实上改变了严格的经营范围限制,但这种转变只局限于一般经营项目相对而言,对许可经营项目并未做出例外规定。因此,严格把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极具现实意义。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也就是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项目。二是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也就是许可经营项目。就企业的经营范围而言,可能涉及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个行业门类,95个行业大类,396个行业中类,913个行业小类)划分中绝大多数类别。企业登记人员能准确无误地从这些行业中区分出哪些属于一般经营项目、哪些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确实不是一件容易事。1991年江西省曾经为一个案子中涉及的避孕套究竟是“药”还是“化工产品”的问题搞得焦头烂额,一审再审,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反复批示才最终结案。试想连法官都一时搞不清楚的“经营范围”问题,怎能强求登记人员一目了然呢?但我们绝不能以此来推卸责任,毕竟登记企业经营范围是工商登记主管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正确确认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是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的法定义务。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登记时未要求提交相关审批文件或将许可经营项目按照一般经营项目核定是玩忽职守,将一般经营项目按照许可经营项目核定又是滥用职权,带来的后果不是市场主体准入把关不严,就是增加了申请人的行政负担。如果行政问责或追究起来,相关登记人员就要付出遭受行政处分甚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惨痛代价。如何趋利避害,正确处理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问题确实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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