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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延误,怎能由乘客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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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由北京开往深圳的G79次高铁列车发生停电故障,上千人被闷在40℃高温的车厢内近2小时,旅客们大汗淋漓,有的热得"差点虚脱"。一张母亲抱着头发湿透的孩子的现场照片,尤其让人心酸。尽管铁路方面当天向旅客致歉,但面对应急服务滞后的现实,铁路方面应该多想如何破解;面对因技术故障出现的晚点情况,铁路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铁路客运延误时有发生却"无法可依"

近日,高铁故障乘客被闷2小时事件被网友曝光后,引起了不少媒体的关注,据悉,该列车预计行驶时间 8 小时 35 分,下午 18 时 35 分抵达深圳,但是因为这场"大停电",所有奔赴深圳的人们,都不得不停下脚步,承受这场"桑拿"。

在高铁没有启动之前,客运铁路晚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1998年律师张辉诉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列车晚点案,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其理由为"于法无据"。1999年,全国最大规模的列车晚点集体诉讼案在昆明开庭审理,法庭当日判决对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1年七位旅客因列车晚点延误了飞机,虽要求强烈,但最终没有得到适当补偿。2002年,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一特快列车连续发生两次故障,晚点近两个小时,广深公司为名耽误了航班的旅客重新购买了机票,但他们认为这是通过一种"不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的,作为国有企业,制度很明确,赔付应有相应规定。

2011年启动高铁之后,列车故障、延误给铁路和乘客双方带来的矛盾逐渐凸显。高铁的技术特点导致运行途中容易出现供电设备故障,尤其在夏季遭遇雷雨天气,车窗门紧闭,很容易造成车厢闷热、"蒸桑拿",造成整个车厢群体的焦灼不安,甚至引发身体疾病。自2011年以来,京沪高铁、京广高铁屡次发生电网故障晚点,乘客开始关注高铁延误赔偿问题,对此,铁道部人员表示,高铁列车晚点导致旅客不能上车,铁道部会给全额退票。但对于已上车乘客则只能部分赔偿,毕竟列车最后还是把乘客运到了目的地。对于具体赔偿数字,工作人员表示正在研究。

安全与正点是铁路对乘客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过去火车票常常一票难求,因此对于火车的晚点,尽管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承运方的违约,但乘客也只能默认。跟过去相比,乘客不再一味忍受故障、晚点或要求道歉,而是希望铁路方面有所交代和改进,并能够予以赔偿。从高铁的定位来看,客运提速给乘客带来更多选择,乘客在地面上享受到了从天空掠过的快感,高速度和快节奏省去了大量的路途跋涉。但另一方面,高票价直追机票,乘客也希望看到铁路部门更高质量的服务。但是,在客运列车晚点情形下,旅客很难获得应有的晚点赔偿,法院及有关部门也认为铁路承运人给予晚点赔偿于法无据, 我国《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铁路领域的法律法规未对列车晚点赔偿做任何直接、明确的规定,乘客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引入晚点救济法律 "铁老大"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现行《铁路法》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铁路领域的专门规定确实未明确规定晚点应给予法律救济,但这并不能作为法院或铁路部门不予赔偿的理由。首先,《铁路法》本身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及行政管理色彩,该法本身已非常落后,不能再满足现实需要。其次,《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由铁路部门制定的行业内部规定,具有"家法"的性质,其本身效力低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只有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方可作为适用的依据,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则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铁路部门集这种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和解释者于一身的现象,本身就会导致公众对铁路规则合理性产生质疑。

客运列车晚点赔偿案件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同,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适用方面,民事案件一般依据民事法律效力层次,由高到低而适用不同法律法规,基本准则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立法优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上分析可见,在铁路客运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铁路领域的法律、法规,如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造成法律漏洞时,则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法,以正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客运列车晚点问题上,除可适用《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专门性法律法规外,还可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法》第290、298、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延迟运输的,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旅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承运人赔偿损失的讼诉期限为两年。

晚点救济措施在很多国家已是老生常谈

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可见,我国对有关铁路旅客运输迟延责任形式主要有告知形式退票且不得收取手续费,部分使用的客票,对于未使用的票款应当退还旅客应旅客要求变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旅客因承运人的原因而要求返回始发地的,对于增加的费用,应承运人负担。

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着晚点情形界定不全面、未规定铁路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责原则、对晚点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在晚点法律救济制度方面,欧盟国家的相关规定比较详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为了激活欧洲铁路运输市场,2004年初,欧盟宣布从2010年开始,对乘客由于欧盟成员国内的离了车晚点而造成的损失给与赔偿,具体赔偿书目由列车的车厢等级和晚点程度决定。譬如乘坐跨国境火车,晚点达1至2小时的,铁路部门将分别按票价的一半或全额对乘客给予补偿;如果乘坐同一国家的告诉列车,晚点超过办个小时或一个小时,乘客也有权索要相当于票价一半或全额的赔偿。加入火车车次被取消,铁路公司在退赔全部票款的基础上还有义务安排乘客的食宿和转车,因晚点造成的旅客食宿、电话通信等费用也有铁路公司支付。由此造成的行李丢失和损坏,视贵重程度,旅客可获得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800欧元。

早在欧盟上述规定实施之前,欧盟内部有关国家制定了自己的列车晚点救济措施,其中西班牙铁路网络公司宣布"不晚点5分钟",只要因公司本身人为原因晚点超过5分钟,猎车上全部乘客的票款将无条件全部返还。

《关于国际铁路旅客运输权责提案》认定,晚点旅客有权获得赔偿,最低赔偿额度根据运输类型和旅程时间长短不同而不同。在国际高铁运输情况下,旅程在2小时以内的,晚点时间在30一60分钟时,可获50%的赔偿,当超过60分钟时,可获100%的赔偿。当旅程在2小时以上的,晚点60一120分钟时,可获50%的赔偿,当超过120分钟时,可获100%的赔偿。在普通铁路运输情况下,当旅程在4小时以内的,晚点120一240分钟,可获50%的赔偿,晚点超过240分钟的,可获100%的赔偿,当旅程在4小时以上的,晚点120一240分钟时,可获50%的赔偿,超过240分钟时,可获100%的赔偿。《关于国际铁路旅客运输权责提案》规定,承运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晚点事实发生后,旅客有权选择赔偿声明递交的对象,至于赔偿期限的有效期取决于承运人在晚点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目前,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市场基本上还处于垄断状态,行业自律性较差,合同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没能充分认识到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和两者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没能充分认识到自己提供正点服务的义务与旅客享有正点服务的权利的统一性。引进系统化的客运列车晚点法律救济是大势所趋,改变当前我国旅客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晚点赔偿的现状,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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