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2014年接触P2P被认定为非法吸储第一案的东方创投案以来,这两年参与了很多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在为非法集资涉案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代理不同案件的涉案投资人追讨相关款项。
因此,本文仅仅分享笔者自身的感受。
司法机关并未主动冻结该笔财产,最后系代理人依据平台方负责人的委托向司法机关数次申请并与房产商数次沟通后,由司法机关扣划该笔数千万的资金。
该笔资金对于刑事案件的定性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也保障了海量投资人与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效沟通。
在案件初期,投资人因为案件定性等问题,屡次采取上访等极端方式;
而恰恰是数千万资金的冻结,保障了投资人部分本金的偿还,使得司法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推进。
在刑事案件审理完成后,由法院主持了冻结财产的分配,而法院该次主持的财产分配也是笔者看到近三年来唯一的一次司法机关主持的平台冻结资金的分配。
平台负责人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且最终获得了相对很轻的刑期。
最终该案件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主犯获刑十余年。
案件发生后,因为案情较为明确,即该负责人通过平台自融资金投资于自己的项目。
经过与众多投资人进行反复沟通后,融资人就项目的进展以及资金的偿还事宜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最终近百的投资人向法院共同出具了谅解书和求情信,由投资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最终该案件主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并适用缓刑,开庭后不久便重获了自由。
一、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司法机关会不会主动追讨非法集资款项?
为什么会是这样?
因此,大多数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者的投资款本金,偿付率都是极低的,极大可能性是投资款本金血本无归。
民事刑事并重:
民事善用“代位求偿权”;
刑事善用“控辩交易”。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保全制度,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并称为债权人的“两大法宝”。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此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控辩交易在英美是一套成熟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国虽然没有成文的制度,但类似该种处理方式是在刑事案件中广泛适用的。
国内刑事案件的,除了法理所谓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外,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非常重要。
因此,何谓“社会危害性”?何谓“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实际案件的司法判断中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因素。
具体到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之中,投资人群体的反应和应对,就是“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大与小”的重要考量因素。
实践中如果投资人群体大吵大闹、不依不饶,则往往融资方被判刑责较重;
实践中如果投资人较为配合甚至同意谅解,则往往融资方被判刑责较轻,甚至主犯有缓刑的可能性。
对应的刑事判决书,往往体现为有关“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的相关陈述。
因此,实践案件处理过程中,投资人受托律师、融资方受托律师、检察院、法院有效的沟通与配合,通过“控辩交易”的方式,不失为各方共赢的方式。
投资人一旦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如果案件进入刑事程序:
一者投资人至少面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本金无法回收;二者实践中最大的可能性是投资本金回收率极低甚至是血本无归。
投资人通过民事途径追讨,迫使融资方负责人归还部分款项、提供相应还款计划、提供相应增信措施,实践中更有利于投资本金的实际回收。
综上述内容,仅仅是笔者根据工作中接触非法集资案件的一些感受,并非严格的法律推理,更侧重于实务的应用,也欢迎扫描下二维码更多地与笔者进行沟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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