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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量化分析方法对诈骗罪量刑时应避免重复评价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调包的方法多次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对其具体量刑时,首先应当依据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其次,依据诈骗数额、次数、对象、手段、被诈骗款物原属用途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对于已经作为量刑起点考虑的,不得重复评价,不得再作为确定基准刑的因素。再次,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最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宣告刑。对于附加刑的确定,应在考虑诈骗数额、追缴罚金可能性的基础上予以认定。  

 

【关键词】 

刑事 诈骗 非法占有 数额较大 量刑 犯罪构成 量刑起点 诈骗数额 危害后果 基准刑 重复评价 宣告刑 附加刑 

【基本案情】 

2008年始,秦立涛与刘兆新(在逃)、李强(另案处理)在沂水县、蒙阴县、沂源县等地以调包方法实施了诈骗作案十起,共骗得现金、手机、首饰等财物,共计18 700元人民币。经查,秦立涛诈骗的对象中,老年人的比例大约在一半左右。 

案发后,秦立涛在公安机关仅掌握发生在沂源县的部分诈骗犯罪时,主动供述了其在沂水县、蒙阴县的多起诈骗犯罪事实。同时,秦立涛对所有案件都积极主动地退赃退赔。 

公诉机关以秦立涛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秦立涛辩称:其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依据行为人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其量刑起点后,对于已经作为量刑起点考虑的情节,能否重复评价,作为确定基准刑的因素。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秦立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秦立涛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秦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调包的方法多次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 700元人民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对其具体量刑时,首先应当依据秦立涛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秦立涛的犯罪行为以及当地审判实际情况,确定秦立涛的量刑起点为四个月拘役。其次,依据诈骗数额、次数、对象、手段、被诈骗款物原属用途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超过5 000元的,每增加1 2001 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据此,秦立涛的基准刑确定为二十二个月。对于已经作为量刑起点考虑的,不得重复评价,不得再作为确定基准刑的因素。再次,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考虑到秦立涛的诈骗对象大多为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人员,依法应增加其基准刑。考虑到秦立涛在公安机关仅掌握部分诈骗犯罪时,即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形,且案发后对所有案件都积极主动地退赃退赔,应确定减少其基准刑。最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宣告刑。对于附加刑的确定,应在考虑诈骗数额、追缴罚金可能性的基础上予以认定。考虑到秦立涛诈骗犯罪次数较多,人身危险性较大,服刑更有利于其改造,故对其不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秦立涛诈骗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本罪量刑·量刑幅度 (S040304011) 

【案    号】 (2011)沂刑初字第18号 

【罪    名】 诈骗罪 

【判决日期】 20110107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收录 

【检  码】 P0916++226SDZBYY0311D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李瑞文 

【公诉机关】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  人】 秦立涛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立涛。

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秦立涛与刘兆新(在逃)、李强(另案处理)在沂水县、蒙阴县,沂源县等地实施诈骗作案十起,均采取调包方法予以实施,共骗得现金、手机、首饰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8 700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立涛主动退赃、退赔共计人民币18 7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立涛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18 700,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秦立涛多次流窜作案,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立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要求判处实刑。

被告人秦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辩解意见,在量刑方面请求法庭根据其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广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秦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骗取个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秦立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立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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