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模式:资讯化量刑准则
澳洲在量刑改革的途径上,新南威尔斯省(New South Wales)一直扮演着指标性的领头羊角色。新南威尔斯省也仿效美、英,建立专门的、独立的机构负责量刑一致性的指导,同时也存在'量刑准则'的概念。但与英国的量刑准则对法院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模式不同,也与美国联邦量刑准则对量刑具有强制效果的模式有别。明确地拒绝'规范的'(prescriptive)量刑委员会的概念,而采取另一种观念:司法委员会的建立,只是要经由统计改善的途径,使'量刑资讯系统'成为'有用的仆人,而非个案量刑决定的主人'(Schmatt, 2001.)。
全澳洲只有新南威尔斯省设立此类的司法委员会,而加速促成建立此一司法体系的背景之一是,一位地方法院的法官被指控,其所处理的个案,被告如果是由某特定的律师代理,量刑就明显的宽松。此一指控是本质的不合理的量刑歧异。一份报告(后来有名的《Vinson Report》)披露,这一指控凝聚了民众对新南威尔斯省司法管理的忧心,民众呼吁应尽速建立若干正式的机制,检讨判决与量刑实务,并能有效规制司法职责。
同时,为处理对地方法院法官重大的投诉案件,《Vinson Report》也建议
(一)发展一个合乎需要的法院资讯系统。
(二)建立量刑委员会以检讨量刑实务,并发展植基于通用的刑罚幅度的、不具强制性的量刑准则。
(三)建立一个正直的委员会以便能规范与引导刑事法院运作的系统性审查。
(四)采纳一个搜集与传递法院统计资料的改善方法。
不久,新南威尔斯省政府即宣称,要建立一个由新南威尔斯省首席法官所主导的'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ssion)。建立委员会的原始计划从1986年9月展开;《法官法》(Judicial Officers Act)于1986年11月18日颁布,计划经重大修正后,翌年5月1日依该法第三章正式成立委员会。
司法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corporation),不受政府的控制。司法委员会有十位委员(法官法第5条),其中6位官方代表,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首席法官(并任主席)、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院长、产业关系委员会(the Industrial Relations Commission)主席、土地与环境法院(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首席法官、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首席法官与治安法院(Magistrate)首席法官;另4位由省长任命,1位法律实务者,3位社会高层人士。前6位随职务同进退;后4位任期三年,得连任。此外司法委员会还有数十位员工,主要是律师和教育方面的专家,以及电脑业的高手提供网路方面的支援。
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责任是:教育与训练法官与治安法官;为量刑建立准则;建立'行为规整部门'(Conduct Division)以处理对司法官的投诉,并调查对法官指控内容的真实性。而依《法官法》第8条规定,司法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协助法院达到量刑一致性。目标是减少法院不合理的量刑歧异,提升量刑的一般效率,减少对量刑上诉的数量,并借此得以自由使用的资源以减少案件的迟延。
为达量刑一致的两个策略如下:
(一)提供法官进入'量刑资讯系统'(the Sentencing Information System, 简称SIS)——一个由司法委员会开发的电脑化的量刑资料库。
(二)负责并传播有关量刑方面及其他有助于量刑的议题的原始研究与统计分析。
司法委员会为全省法官提供终身教育和培训,电脑培训是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培训内容,目的在于使法官在法院工作中能有效地使用电脑,并充分利用网上法律资讯资源。法官可自愿选择参加,实际上法官参加各种培训的比率非常高。
此外,新南威尔斯省另设有量刑委员会(Sentencing Council),此为澳洲第一个根据1999年《刑事(量刑程序)法》(Crime(Sentencing Procedure)Act)第100条I所设置的法定机构,隶属司法部,自2003年1月1日开始运作。其成员由司法部部长任命13位委员组成,其中1位是退休的司法官员、1位是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执法人员、3位刑法或量刑领域的专家(其中1位检察官、2位辩护人)、1位原住民司法事务专家、4位一般社会代表(其中2位具有犯罪被害人事务相关的知识经验)、1位矫正事务专家、1位少年司法事务专家、1位律师协会的代表(Debus, 2003)。
量刑委员会的功能(第100条J)如下:
(一)就有关犯罪适合的最低量刑期间及其长度,提供建议或与部长交换意见。
(二)就下列事项提供建议或与部长交换意见:根据本法第3部分第4节适合于量刑准则的素材;向刑事上诉法院提交由部长制作的准则程序。
(三)就量刑趋势与实务(包括最低量刑与准则性意见的运作)进行调查,并向部长提出年度报告。
(四)经部长要求,就有关量刑的特定主题准备研究书面或报告。
(五)教育群众有关量刑的事务。
量刑委员会的首要任务,聚焦于地方法院量刑的不一致的议题,以及如何确保量刑的一致提出建议。委员会得主动或应要求向部长提供建议。并得依法征询司法委员会、犯罪统计局(the Bureau of Crime Statistics)与司法部(the Attorney General’s Department)研究部门的意见。量刑委员会的建议,由司法部长决定是否接受,以及多大程度接受、采纳或加以实施。
当新南威尔斯省量刑委员会创建的同时,《刑事(量刑程序)法》也于2002年修正,并自2003年2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采'最低量刑标准'(Standard Minimum Sentences)制,就大多数的严重犯罪于其被控告时,实施了'不得假释期间标准'(standard non-parole periods)也就是'最低量刑标准'(Standard Minimum Sentencing)(Marien, 2003)。例如:谋杀、杀人未遂、故意伤害、伤害警察、性侵害或与10歳以下儿童性交易、强盗、汽车交通事故、禁药的广告、非法枪炮的持有或使用及故意纵火。
'最低量刑标准'是由法律就犯罪的客观危险性的中间程度画出一条界限,提供一个量刑'基准'(benchmark)的参考点。最低量刑标准综合考量犯罪的危险性、处罚的上限、现时的量刑趋势与社会对适当量刑的期待等因素订定。法官可能仅因2002年《刑事(量刑程序)法》修正(最低量刑标准)第21条A所规定的事由(增加或减低刑期的因素),即采行高于或低于明定的最低量刑标准;此时,法官应就其增减最低量刑标准的事由加以记录,并且必须就其列入考量的任何因素的理由在纪录中叙明。最低量刑标准虽由政府导引,但并非强制的,而只是'针对司法的自由裁量权提供进一步的准则与体系'。主要目标在于促进量刑的一致性与透明化,并促进人民对量刑程序的了解。
1999年《刑事(量刑程序)法》第37条规定,刑事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得就法院本身程序进行的合宜考量,或就司法部长要求,提供'准则性意见'(guideline judgment)。于2002年修正案的讨论中,司法部长宣称:法院就'持枪强盗'、'导致死亡或重伤的危险驾驶'与'中止或着手窃盗'的犯罪,已经发布的准则性意见,如在'量刑的一致性方面是非常有用的工具,同时也将社会的期待纳入刑罚均衡的考量',将被法院继续运用。他强调,政府部门认为在犯罪方面,准则将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Debus,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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