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道司考预测“神题”疯传于网络,原因在于竟然和最近火热的八达岭老虎咬人事件、王宝强离婚事件神撞车。
这道神题是这样的:
争论焦点是: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的自我答责理论?
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以“神题”缔造人李翔教授为代表,其认为:1.王某的行为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杀人行为。行为人开车将被害人带到有凶猛动物出没的地方,语言刺激被害人等,这些都不具有刑法行为(作为)的属性,行为人的行为并未制造或者增加刑法上危险。
2.王某也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本案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并没有使被害人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从作为的可能性上来说,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至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则不需要重点讨论。
3.被害人的行为构成自我答责。被害人是具有自由意志且心智正常的人,在看到“禁止下车”的标识时候,应当认识到客观危险的存在(不是行为人制造的危险),而被害人选择下车可以评价为是一种自陷风险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以余文唐代表,他认为:1.王某实施了犯罪行为。王某主观上具有杀妻故意,故意犯罪只要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王某搜索、诱骗、停车、刺激等一连贯行为都是围绕着杀妻进行的犯罪预备。
2.杀人的行为已经完成。王某将其妻诱骗到野生动物园,开车到了老虎出没的区段用语言激怒其妻促其下车,将老虎作为杀人工具将其妻叼走吃掉。
3.本案不适用自我答责。王妻本无下车意愿,其下车行为是在王某利用其易怒的性格弱点而恶意刺激而为的,其意志自由被大打折扣。这与挑拨防卫、引诱犯罪有着相似的法理。
你认为“神题”中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行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吗?此情形能否适用刑法的自我答责理论?
李翔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家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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