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顾客支付的价款归店主所有,但店主具有所有权并不代表钱款由店主实际占有。
实际上,它是由支付宝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占有和管理的,你交给店主的钱都进入了支付宝的资金池,你手机上收到的到账信息也仅仅是个数字而已,它只代表着你拥有那个数字所对应的债权而已。正如我们的银行存款,一旦存入银行以后就归银行占有和使用,你是银行的债权人。你平时随用随取是因为银行及时履行了债务人的义务,并不是因为你存在银行的现金实际上归你占有。理论上,银行破产以后,你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支付宝也一样。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要论证店主对进入本人支付宝账户钱的所有权容易,占有不容易,更何况还是别人账户的钱。
有观点认为,“顾客在商店里支付钱款,他在店的柜台扫码支付,当面扫码意味着顾客交钱了,这个钱好比是交在店里的柜台上的,这个钱就是店里的。”论证完毕。
读一下刑法265条,对理解本案的盗窃对象、盗窃数额有更多的帮助: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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