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车辆后视镜敲诈车主到底该定盗窃罪or敲诈勒索罪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慢慢开始走向越来越多的家庭。城市里停车难的问题日益严重,很多司机不得已将自己的爱车停在马路牙子上。由于没有专门的人员看管,加之卸载车辆零部件要求的技术含量不高,盗窃车辆零部件勒索财物类案件频有发生。如卸载豪车后视镜,留下自己的电话号码和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等候车主花钱“赎回”被盗后视镜。可是偷窃后视镜敲诈车主的行为到底应该定盗窃还是敲诈勒索呢?全国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有依其作案动机(盗窃后勒索车主)而全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有勒索既遂部分定敲诈勒索、未遂部分定盗窃;有同时构成盗窃、敲诈勒索罪,按牵连犯从一重罪(盗窃)处罚的;有全案定盗窃的(盗窃行为已完成,后面的勒索财物的行为是作案人对其所盗窃物品的处分行为)。盗窃罪,一般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74条。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客观上表现为以威胁、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威胁、要挟的内容一般涉及暴力侵害人身,损坏财物,或是损坏他人的人格、名誉,揭发隐私、违纪违法情况;威胁、要挟的对象包括被索取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威胁、要挟的影响为使被害人精神受到限制,产生恐惧心里,被迫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威胁、要挟的方式可以是当面也可以是足以让被害人知晓的其他方式,如电话联系、微信联系、书信、他人转达等。盗窃车辆后视镜敲诈车主涉及盗窃罪主观目的的认定及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认定。笔者认为,盗窃车辆反光镜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对其不能构成盗窃罪。第一,从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窃取车辆反光镜将其藏匿并以拒不归还为条件要挟车主支付一定的“赎金”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开着没有车辆的反光镜必定给开车上路,必定会给车主造成严重的困扰,甚至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即便是拿到4S店加装新的反光镜也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很多车主会选择“赎回”被盗的反光镜。第二,盗窃车辆反光镜的目的就是为了勒索财物而不是非法占有该物;第三,车辆反光镜市场流通价值较低,不同的车型、购买时间对反光镜的价值都有影响。若以盗窃罪认定,无法计算犯罪数额。第四,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该以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来定罪处罚,而盗窃车辆反光镜的目的就是为了勒索财物。
依上所述,盗窃车辆后视镜敲诈车主勒索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求,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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