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对临时起意盗窃同学数额较大财物的在校学生可适用缓刑(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作为在校大学生,在发现同学未锁宿舍门后,因存在侥幸心理而窃取同学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行为人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且系基于侥幸心理盗窃,属于临时起意犯罪。案发后行为人亦主动将窃取的财物返还给同学,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行为人受教育程度较高,在校表现良好,且属于初犯、偶犯,其所在学校和社区对其亦无不良评价。据此,行为人已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从有利于改造行为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关  词】

刑事 盗窃 在校学生 数额较大 刑事责任 临时起意 主动退赃 严重后果 受教育程度 在校表现 初犯 偶犯 缓刑

【基本案情】

XX系在校大学生。2011126日,吴XX在学生宿舍楼内发现被害人未锁宿舍门,且室内存放有三台笔记本电脑、两部照相机与两部手机。吴XX遂进入被害人的宿舍,窃取了上述财物。案发后,吴XX主动将上述财物返还给被害人。经查,吴XX窃取财物的价值共计12 02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以吴XX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在校大学生发现同学未锁宿舍门后,因存在侥幸心理而窃取同学数额较大的财物,对其能否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其宣告缓刑。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 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吴XX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缓刑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行为人进行考察,并根据行为人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被判处的系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拘役、有期徒刑”并非指法定刑,而是指宣告刑。如果对行为人应当判处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行为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导致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应认定行为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第二,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含两种:其一,定罪情节;其二,量刑情节。定罪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定罪时作为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标志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情况。所谓量刑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一般而言,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结果和后果、犯罪后的态度、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均是影响犯罪情节的因素。第三,行为人具有悔罪表现。现阶段,我国尚无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就“悔罪表现”作出明确解释,但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办案和帮教等,均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第四,行为人无再罪的危险。即行为人几乎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主要是通过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受教育程度、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性格特点、人际关系、成长经历等综合因素考量。第五,宣告缓刑对行为人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如果行为人在其所在社区名声比较恶劣,居民惧怕其回归社区再次实施加害行为等,据此不宜适用缓刑;如果行为人平时表现较好,所在社区人员对其评价较高或者无不良评价,据此即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最后,行为人并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行为人作为在校大学生,因存在侥幸心理而窃取同学财物,且数额较大。第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行为人盗窃财物的数额较大,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其应当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行为人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趁同学未锁宿舍门之机窃取同学财物,属于临时起意犯罪,而非有预谋有组织的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行为人在案发后将窃取的财物返还给同学,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属于较轻范畴。第三,行为人已经主动将窃取的财物退还给同学,据此可以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第四,行为人作为在校大学生,受教育程度较高,在校表现良好,且属于初犯、偶犯,亦具有悔罪表现,因此行为人基本上无再次犯罪的危险。第五,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其所在学校和社区对其并无不良评价,故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和学校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最后,行为人不属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综上,行为人已经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为体现刑罚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可以对行为人适用缓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文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XX盗窃案

 

【案例信息】

【中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缓刑·适用条件 (G1202040122)

【罪    名】 盗窃罪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1124日)

【检  码】 P0916++225HAKFGL0312B

【审理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公诉机关】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 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

2011126日,被告人吴XX在河南省开封市X大学宿舍内将同学的三台笔记本电脑、两部照相机和两部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 02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 000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抢夺罪未遂会怎么定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起刑点是多少年
抢夺武器装备罪怎么量刑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张明楷: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