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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帐、账:一笔依然未了的账


帐、账:一笔依然未了的账

李立众       

        去年9月20日,公众号推出过一篇《帐、账:一笔终于理清的糊涂账》短文(点击标题可打开原文)以为帐、账的规范写法这笔账了了。

        在7月份的一次活动中,见到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他说:“关于分则罪名中帐、账问题,《刑法一本通》还有错误。”

        听到这话,笔者当时的表情是这样的:

        曲新久教授说:“关于zhang字的刑法分则罪名,‘两高’的写法可不像公众号所说的那样。‘两高’在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中是怎么写zhang字的,《刑法一本通》应当原样收录。即使‘两高’对罪名的写法有笔误,我们也不能改。”

        涉及zhang字的罪名有两个,分别是刑法第162条之一与刑法第187条的罪名。

        为了核实罪名中zhang字的写法,笔者逐一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关于罪名解释的原文。

1.刑法第162条之一罪名中zhang字的写法

        刑法第162条之一第1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该条是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设的条文。

        对该条的罪名,在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zhang字的写法为,罪名被确定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与《刑法一本通》中的罪名一致,《刑法一本通》对此不需要修改。

          截图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第5期。

2.刑法第187条罪名中zhang字的写法

        刑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在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刑法第187条的罪名为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zhang字的写法与刑法条文一致。

             截图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第1期。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刑法第187条的原罪名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变更为现在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zhang罪 《刑法一本通》第187条写作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zhang字的写法与刑法条文一致。

      注意下图《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刑法187条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zhang罪的写法

截图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第12期,第31页。

       笔者真是惊掉了下巴。这一罪名的写法果真与《刑法一本通》不一致。此处罪名写法有两大错误:一是罪名中关于zhang字的写法与刑法条文不一致,二是关于取消的罪名中zhang字的写法与原罪名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可以这样写???

       问题来了:修订《刑法一本通》时,要不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写法,将《刑法一本通》第187条的罪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

        不改吧,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可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便改动一字。

        改了吧,罪名写法与刑法条文不一致,编辑校对《刑法一本通》时,或者读者阅读《刑法一本通》时,会耻笑笔者,zhang字使用如此混乱,《刑法一本通》还有什么质量可言?

        改,还是不改?真是一个难题。

        犯难后的决定是:由于时间较紧,本次修订时暂不修改《刑法一本通》中刑法第187条罪名中zhang字的写法,但专门发一篇公众号文章,听听读者的意见再说(请对此话题感兴趣的读者,可在下方留言)。有了本文的铺垫,如果下次修改,读者就不会莫名其妙。

        对了,笔者想了解一下刑法187条罪名中的zhang字,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到底是怎么写的?

        笔者用关键词“吸收客户资金不”查阅无讼网,结果如下:

        接着,又用关键词“第一百八十七条”查阅了北大法宝网中的“司法案例”,结果如下:

        网站显示,实务判决书中对刑法第187条的罪名,都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写法写作吸收客户资金不入。看来,将来真的需要将《刑法一本通》第187条罪名中的字改为字,以免法官误用本书中的字,影响其年终考核。

        笔者又以同样的方法查阅了中文裁判文书网。这是一个神奇的网站,上面的写法竟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没有写作,与司法解释确立的罪名写法不一致。不知最高人民法院怎么这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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