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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是“摆脱行为”还是“使用暴力行为”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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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是“摆脱行为”还是“使用暴力行为”如何区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抗拒抓捕过程中暴力程度较小的情况下,实践中一律转化为抢劫罪似乎欠妥,尤其是在入户盗窃中一旦转化根据“两抢司法解释”就要认定为“入户抢劫”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觉得太重,在不跟之前“两抢司法解释”相矛盾的情况下,又体现罪罚相适应,最高法2016年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个情况,但同时又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困难。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


被告人尹林军、任文军以撬门入户的方式,从被害人陈金林家中窃取了价值1万余元的手镯、手表和现金等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尹林军离开前遇到返回家中的失主陈金林,陈金林随即抓住尹林军的衣领殴打其面部几拳,尹林军并未主动回击,而是想尽快摆脱被害人的抓捕。尹林军逃离途中,因被害人拉扯其衣领不放,将被害人扯至楼下;其间,被害人还踢踹尹林军,致二人摔倒,后尹林军借势脱掉外衣逃离。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09集第1186号指导案例


解析:这个案例的整个过程中,(1)被告人尹林军因衣领被被害人拉住而将被害人拉至楼下。(2)被害人踢被告人过程中一起摔倒。(3)被告人脱掉衣服使出“金蝉脱壳”。我们通过分析,在(1)环节中,被告人拉被害人到楼下,“拉”的行为在界定“暴力”行为时需要明确不同情况,如果强力“拉”而将被害人用力拖倒在地致伤可能是一种明显暴力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应界定为“暴力行为”。(2)(3)过程中,被告人都没有明显的针对被害人的暴力行为。本案例认定为摆脱行为而不认定使用暴力行为,争议不大。


案例二


2016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后随即准备出门,被正在进屋的缪某某堵在门口。被告人李某某推开缪某某,乘机出屋。被害人缪某某抓住被告人李某某的衣服,被告人李某某无法逃走,用拳头打缪某某,迫使缪某某松手后逃走。来源: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刑终12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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