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第一次办此类案子,傻傻的分不清。先看法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共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两个罪,单纯从文义上,确实不好区别,这就要从立法原义寻找二者之区别。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所针对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其侵害的法益,除受害人外,还有社会公众安全,因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都会成为犯罪者侵害对象,所以刑期明显比侮辱罪、诽谤罪高。而侮辱罪、诽谤罪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其目的是泄私愤,社会危害性也明显小得多,所以刑期少得多。
此类案件经演常发生于打“小三”,为达到泄愤,让“小三”当众出丑的目的,被告人往往在公众场所实施这一行为,在对立法原义理解不清情况下,公诉机关往往会把此类案件定性为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罪名。
笔者曾办过一个前期由笔者辩护,后因有其他事改由同所方律师承办的的一个实际案例,话不多说,请各位看官看法院判决,上图:
发上乃笔者一家之言,如有不当,请方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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