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业主应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有时业主会以各种借口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拆迁原因。业主对拆迁安置不满而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抗辩理由:由于原拆迁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应由业主找拆迁单位解决。
(2) 房屋质量问题。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如渗漏、墙体表面脱落、裂缝及其他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的问题。
抗辩理由:由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应,由业主向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相邻权纠纷。相邻业主的房外堆放杂物、空调滴水噪音、饲养宠物等原因,业主应向法院相邻权纠纷诉请排除妨碍。
抗辩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有提示告知并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的义务,但物业服务企业在妨碍过程中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提示义务,是不承担责任的。
(4)家中被盗。业主家中被盗以及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抗辩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只要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
(5) 放弃权利。业主以自己未入住、未享用过小区配套服务为由或者而不交纳物业管理费。
抗辩理由: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
支持上述观点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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