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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出来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通缉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7年3月14日

该数据出炉后,事故发生在2017年之前目前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更高的赔偿金了,以死亡赔偿金为例,在该数据未出炉前,2016年度江苏城镇居民死于交通事故的,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其家属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37173(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743460元;数据出炉后,金额变成了40152(2016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803040元,可以多获赔59580元。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综上,根据该司法解释,无论你的事故发生在什么时候,只要你的案件尚未一审判决,自2017年3月14日,均可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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