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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管理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须精通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部分辅导、指导、创作的作品或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较高奖项,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活动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本专业省级学科带头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2项(或市级4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2项以上。

(二)负责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定项目指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6次以上。

(四)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0件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工作5项以上,培训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达100人次以上。

(五)主持或指导群众文化专业刊物或资料编撰的定期出版和发行工作。

二、独立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以上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

(三)大型剧本(戏剧、电视、电影)、长篇小说2部以上,或中型剧本、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3部以上。

三、主持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普查、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5项以上。

四、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4项以上。

(四)参与完成(排前二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保护项目2项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3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6篇(个)以上(独撰或排名第一),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8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4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一)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2项以上。

2、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3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3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5项以上。

4、参与完成(排前二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保护项目3项以上。

(二)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省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省级二等奖4项以上。

2、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3项以上。

3、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4项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8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4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一等奖共10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5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须系统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市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辅导、指导、创作的作品或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且产生较广泛的影响,业绩突出;能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活动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馆员资格并受聘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本专业科研项目,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付诸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1项(或市级2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1项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定项目指导专业人员进行学术研究和业务实践8次以上。

四、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15件以上,或完成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教学工作8次以上,培训较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达120人以上。

五、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刊物或资料编撰的出版发行工作。

六、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

(二)美术、书法、摄影作品24件以上。

(三)大中型剧本、长篇小说1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2部以上。

七、参与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4项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本专业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1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以上。

四、参与完成(排前二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省级以上保护项目2项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或指导学生创作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独著或排名第一、第二,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2篇(个)以上(独撰或排名第一),其中有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3篇(个)以上(独撰或排名第一),其中有1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第二,且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3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5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参与(排前二名)的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1项以上。

(三)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1项和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3项或一等奖2项和二等奖2项以上。

(四)参与完成(排前二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保护项目1项和省级保护项目1项以上。

(五)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2、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中小型新作品(戏剧、音乐、舞蹈、电视、电影、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级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4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5篇(个)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有2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排名第一,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5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共6篇(个)以上(独撰),其中有3篇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

 

 

 

 

 

 

 

 

 

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群众文化专业馆员须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规程与方法,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基本功扎实,取得较好的创作、辅导和研究工作业绩,并在县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能较熟练运用外语(或古汉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专职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活动的组织、指导、辅导、培训和学术(艺术)研究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4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的学历(学位),且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受聘助理馆员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完成本单位和本岗位所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3项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10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培训人数超过200人次。

四、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1个以上,并每年为基层演出达30场以上。

五、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

六、独立或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创作中型作品1部以上和小型作品4个以上,或小型作品8个以上。

(二)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以上。

(三)创作中小型剧本、中短篇小说4部以上,或诗歌、散文12首(篇)以上。

七、参与省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1项以上并结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八、参与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3项以上。

九、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应具有群众文化专业理论课程的独立教学能力,担任群众文化专业课程教学并能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排前五名)的省级科研项目1个,或参与完成(排前三名)的科研成果获市级三等奖1个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新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一)省级三等奖1次以上。

(二)市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三、参与完成(排前五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市级以上保护项目。

四、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独立或指导学生(排前二名)参与完成群众文化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级三等奖1个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市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二等奖2次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三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1个(篇)以上。

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2个(篇)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省级三等奖(排前五名)1个以上,或获市级一等奖1个或二等奖(排前三名)2个以上。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排前二名)的新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个或三等奖2个以上,或省级三等奖1个或市级一等奖1个以上。

(三)参与完成(排前五名)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省级以上保护项目。

(四)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独立或指导学生(排前二名)参与完成群众文化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省级科研项目1个以上。

2、创作的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市级一等奖2次以上,或一等奖1次和二等奖2次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2个(篇)以上。

艺术院校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教学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二等奖(独撰或第一、第二作者)3个(篇)以上。

 

 

 

 

 

 

附则

 

江西省群众文化专业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重点项目:指经中国社科院、文化部或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立项、备案下达的项目。“省重点项目”是指经省社联、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审批立项、备案下达的项目。

二、国家级奖励:指国家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文联颁发的“编纂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蒲公英奖”等奖项,不含其它部门与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或企业主办的奖项。

省级奖励: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或省文联颁发的专业艺术奖项,不含其它部门与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或企业主办的奖项。

市级奖励:指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或市文联颁发的专业艺术奖项,不含其它部门与文联各协会联合颁发或企业主办的奖项。

以上奖项的赛区选拔赛获奖均不列入有效奖项。

三、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含艺术规划成果奖)、优秀著作奖及市以上政府设立的其它科研奖项。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五、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是指省(部)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省级以上社科规划项目、省级以上艺术规划项目、省级以上教育规划项目等。

七、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规模较大、有丰富的活动项目和阵容较强的参演(展示)队伍,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辐射面广,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中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效组织实施具有总体设计方案和具体计划安排,有一定规模和较多活动项目,有阵容较强的参演(展示)队伍,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群众文化活动。

小型群众文化活动:指有计划安排和一定的活动项目及参演(展)队伍,受到当地群众欢迎,但规模较小的群众文化活动。

八、大型作品:指演出时间1小时30分以上的剧(节)目或长篇文学作品等。

中型作品:指演出时间1小时左右的剧(节)目或中篇文学作品等。

小型作品:指演出时间30分钟左右的剧(节)目或短篇文学作品等。

九、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论文集、文章汇编、资料手册、图录、科普编撰、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作品集等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学术著作(著作)、学术专著(专著)须由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出版。

十、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并由有“CN”刊号、“ISSN”编号的出版物(增刊、特刊、专辑除外)发表以及获全省文化系统文化艺术科学论文奖的文章。它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叙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以及创作的作品,都不能视为论文。

核心刊物: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CSSCI核心期刊目录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十一、市级:指设区以上市。

十二、上述项目、奖项、课题、效益、活动、作品、论文论著等,均指申报人员所申报的专业及相关学科类项目、奖项、课题、效益、活动、作品、论文论著;非所申报的专业及相关学科类奖项、效益、课题项目、论文论著等均不作为有效奖项、效益、课题项目、论文论著。

十三、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合格以上“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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