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互动】用人单位五年不缴社保,被判赔偿10万,你怎么看?

劳动人事法苑小编引述的这个案例是某省高院昨日公布的十大劳动争议案例之一,作为该省针对社会保险待遇赔偿案件普遍适用的一个裁判口径,计算方法虽然不算复杂,但是很少有人能够看得明白。按照这个计算方法,如果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湖南,以湖南2014年人均养老金1820元计算,赔偿金额将超过12万元,而将这个裁判口径放到退休金更高的首都北京,用人单位因为五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个劳动者需要赔偿的金额已经突破20万元。

这个裁判口径,你怎么看?欢迎回复意见至本微信公众号,感谢参与!

案例链接

马某诉某上市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7年2月,马某开始在某上市公司上班。2007年11月9日至2012年8月15日,某上市公司先后三次与马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为马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2年7月5日,马某以某上市公司未给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某上市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上市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此后,马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上市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马某在某上市公司工作期间,某上市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某上市公司应承担马某在其单位工作时间年限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某市某区2011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1515.33元/月,某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7岁,马某在某上市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33年,故某上市公司应当支付马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1442.51元(1515.33元/月×12月/年×15.7年×5.33/15年)。

裁判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员工已达退休年龄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社保金赔偿?
养老保险损失赔偿(详细的要命)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
未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应向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
(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标准丨威科先行
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裁判规则8条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