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 7月7日,广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一起读书时无钱贷款,毕业后不赔款引发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
陆林(化名)是广南县坝美镇某村小组人。2005年,陆林已是楚雄师范学院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因家庭困难无钱缴纳学费及生活费,经学校推荐,陆林于当年10月8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申请助学贷款9900元。按照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所借贷款本金先暂时不偿还,利息由学校承担,毕业离校后由学生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贷到款后,陆林安心学习,于2006年7月毕业离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云南楚雄师范学院已按合同期限付清。陆林毕业离校后,却不讲诚信,未按当时签订的贷款合同履行赔款义务。至2009年9月止,陆林共拖欠银行方贷款本息11922.26元。催要无果之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将陆林告到楚雄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由陆林赔偿贷款本息11922.26元。
判决生效后,陆林未主动履行。于是,楚雄市人民法院通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南法院执行此案。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吴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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