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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追债公司追债 法院判合同无效

    南宁法院网讯  日前,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当事人诉追债公司的案件。该案基本案情是:何某为追讨方某和陆某久欠自己的欠款,通过报上刊登的广告与某追债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替何某追讨欠款,何某按所追回欠款的20%支付手续费给公司。签约后,何某为追债共支出12400元,但该公司并未依照法定方式进行追债,且还超出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之后,何某要求公司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未果,遂将公司诉至该院,请求公司返还收取的劳务费及其利息。

    该院主办法官经审理认为, 1993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联合通知及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都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故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因违反国家的限制性经营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于是,法院支持了何某要求公司返还收取劳务费的诉请,驳回了何某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

    该院法官提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但当事人行使权利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民的维权应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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