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管辖权异议驳回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辖初字22

    原告刘某,男,汉族,198198日生。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迟某,女,汉族,19831223日生。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迟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迟某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其目前不实际居住在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XX45602室为由,要求将案件送至其原户籍地所在的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迟某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XX45602室,且无证据证实其存在其它经常居住地,故本院作为其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迟某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进

二○一四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柴颖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被告是否适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
法院裁定:律师违背常识提管辖异议浪费司法资源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农行欠1万被异地起诉,管辖权异议申诉被驳回,该怎么办?
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