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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新政提钱时间提前了!(另附最近最全公积金新政整合)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保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关注一:提取条件


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或调转工作满两年改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原《细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合并修改为: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2关注二:证明材料


工作调转至外省无需提供暂住证(居住证)


原《细则》第十八条职工依照本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


合并修改为一个: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取首付款时无需首付款收据原件


原《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第2、3款中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修改为:最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

原《细则》规定,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修改为: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3关注三:公积金提取


租住商品房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


以《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且不允许累计提取。2.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细则》规定执行且不允许累计提取。


凡《细则》中涉及提供夫妻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确夫妻关系,其它证明材料无效。


本《细则》补充条款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下面是最近最全公积金新政整合哦~~~


01

提取首付各分中心可办理


2015年9月8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放宽了提取政策,允许缴存职工及配偶和组合贷款共同还款人及配偶,在办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2

一次性付款5年内可提账户余额

关于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工作的通知 

2015年8月28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为推动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支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消费,切实缓解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现将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阶段性放宽,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六十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二十四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


3

无需开无房证明即可租房提取

2015年8月14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为便民服务,提高公积金服务质量。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简化租房提取要件,通知如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2015年8月15日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档案馆进行系统对接,可直接查询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房产信息。


自2015年8月17日起,按照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政策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无需到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档案馆开具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即可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分中心办理此项提取业务。

4

父母与子女可开展住户贷业务


2015年7月6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8日起,均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父(母)、子(女)可组合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二、主借款人可为父(母)、子(女)中的任意一方。其中,父(母)为借款人的,只能选择1个子(女)为共同借款人;子(女)为主借款人的,只能选择父(母)中的一方为共同借款人。

三、在首套房贷款及2套房贷款认定上,只对主借款人家庭房屋信息进行核实;其中,主借款人为子(女)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只对该子(女)及其配偶房屋信息进行核实。


四、须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五、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满足冲还贷条件的须签订冲还贷协议。


六、贷款审批发放后,在贷款未结清期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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