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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三代的天下为公及井田制与什一税制度

体转型与近代中国

  第一卷

中国的王制及帝制和欧洲的君主制及共和制

 居原氏  著

 第  一

第二章

中国的王制国体与法天则地思想

(一):早期王制的权力系于君王的德性和仁政

(二):中国的王制国体和法天则地制度

1、九州五服制度与天下一统思想

2、法天则地:以祭天典礼为中心的礼乐制度

3、分封制与平等的封国联盟

4、天下为公及井田制与什一税制度

5、设官分职与选贤任能制度

6、王制与王道

(三):从王制走向帝制及由天下为公走向天下可私

天下为公及井田制与什一税制度

///////////////////////////

井田制是夏商周三代时期王制国体下社会经济的核心制度。

这一制度的创设同样基于天下为公的理念和天下九州的社会秩序思想。

按文王所定井田制,方一里为一井,一井有田900亩①,中画井字,界为9区,每区田100亩,井字之中100亩为公田,其余8区为授田,分给8家,公田之中20亩为庐舍(8家住所之地),余80亩共同耕种,收获按每家10亩平分后归其私,但每家按10亩田作为税负,故对每家来说实际税负相当于公田10亩,这种纳税制度称为“彻”,即均也。

而夏代未完全推行井田制,而是授予每户田50亩,以其中5亩作为税负,且按若干年平均产量作为纳税的计数标准,这种纳税制度称为“贡”。由于年成好坏不一,但纳贡数量不变,所以被孟子批评②,因为廉收之年有些百姓为交足纳贡数量而不得不举贷,从而损害百姓的生活。

殷商时代,采纳的也是井田制,以630亩作为一井,分为9区,每区70亩,中为公田,其余8区每家耕种一区。公田之中取14亩作为庐舍,余56亩由8家共同协助耕种,收获全部上缴作为应纳税额,而不是像周代那样平分收获为私后由每家各自纳税,这种制度称为“助”。

所以,夏商周三代虽然同纳什一税,但夏制为贡,商制为助,周制为彻,税率略有不同,贡制税率为10%,助制税率为9.1%,彻制税率为9. 1%。

相比而言,夏制采用平均产量的定额纳税法,容易在廉收年对百姓造成损害;商制较优,大家共同耕种并以其收获集体纳税,消除了不公现象;

周代的方法更细腻一些,考虑到各自授田虽然亩数相同但收获未必一样,故将公田收获平分归私后再由各户按相同的税率纳税,有平抑收获多寡的作用。③

井田制是王制社会秩序的基石和“人道乐土”的保障。如文王时期,8家共井,形成乡里,每户之田可供养父母、妻儿8口之家,如其家有16岁的弟弟,则另授25亩作为其弟壮而建立家室之助,弟娶妻成家后,在常制之外另授百亩之田。如一家2子,同井8家16子,全部成年后,8家增为16家,需增8方1井之田,原来的8户同井乡里扩大为16户村社,一般人口在90-120口之间。

再扩大的话,是否需要另设井田以作安置,经典无记载,估计需要另设井田,因为到第三代时,同姓增至8家,可自成一井,同姓宗族极有可能在井田制基础上形成。如下图所示:

至今在渭河平原的村社中仍分布着井田制的影子,大约村落之间距相隔3-4里,这与井田制的实行似有重要关系。

今天,我们对井田制的历史价值挖掘是不充分的,对井田制的形式也未完全说清楚。比如,公田之中的庐舍设置,一家之未婚兄弟另配25亩的安排,授田的性质(授予田亩耕种权,而非所有权),以及授田之人在60岁或死亡后所授之田要归“公”再授(一般授予其家之已婚男丁)等。历史之实,是历史生活之实,亦是民族思想及精神之根。

在这一社会治理条件下,以井田制为乡村生活单位(乡里)的体系,要求同井之民共同协作耕种公田,并由此习惯形成了“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腾文公上》)的淳朴民风,甚至人死后都会不愿远葬,而“死徒无出乡”(《孟子·腾文公上》)也。

这就是为什么身处不太平的后世之人,会怀念文王之治的主要原因,孔子如此,孟子如此,即使百姓又何尝不如此!

孙文的“平均地权”思想即来源于这一土地制度传统,毛泽东的农民运动所诉求的也是土地人人得而耕之的思想,即使毛泽东推行的土地革命政策,也是将富户的土地进行平均分配,只不过是按口而不是按户分配罢了。

实际上,20世纪30-50年代的土地改革政策,比起井田制的授田制度来,要粗糟多了。按口分田远不如按户授田精细。毛泽东在井冈山制定的分田政策,初期时按口分田,且成人男子分田是女人的2倍,后发现不合理后改为基本同等(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中对此有记载)分田。即便解放后分田,也是以口而不是以户未对象。

这种分法的主要弊端,是未考虑男女婚嫁、人口出生及死亡造成的家庭人口的变化。这也是改革开放初期分田到户时,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此问题一直延续到当今,造成乡村隔几年要再将田亩分一次的折腾。

在中国,土地在大多数时期内(除两汉、三国、明末、清末等总计约700年时间)都不是谁的,而是天下人“公”有的,甚至它都不是皇帝的,也不是政府的,而是属于天下全体中国人的。

相比之下,欧洲的土地从有历史纪录以来,都是私人的,也就是说是贵族世袭的。在欧洲,君主可以更换,而土地的所有权却永远为贵族世袭而不会更换主人,它属于占有者的私人财产。

这便是近代以来,欧美私有制的制度基础和思想基础。今之欧美立法的最主要精神,便是保护私人财产的专属权利。故而欧美之私有制度引入中国,必然引发社会混乱之趋势,这也便是欧美之立法精神,在中国找不着北的重要原因。

井田制是对庶民的一项土地政策。对于王族、诸侯、国卿(不包括诸侯封国之卿)、大夫及士(不包括诸侯封国之士大夫)等拥有爵位和官职的人来说,他们所拥有的土地为世袭俸禄制。这一制度有两个特点。

第一,这些家族的子弟必须努力求仕以便维系其世袭地位,即使努力了而未能进官,也仍有世袭之地作为生活之资。

第二,封地是不能随意扩大的,这便使那些未能通过上进而重新取得另一封地的家族,因子孙日多而自薄田产,几代下来(不过百年),望族各家实际拥有的田亩,不见得会比庶民为多④。

实际上,真正能由世袭封地享有较长时间(五代人)超越庶民利益的不过750个公侯伯家族而已。这或许是中国古代为富不过三代所作的一种制度设计。如果真是如此,就可以较好理解为什么中国社会能保持王制国体达2400多年的那个重要原因了:“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⑤。《诗经·小雅·大田》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当一个民族的庶民能用歌的方式吟咏“请云雨先降公田、再降我私田”时,其善良的灵魂和天性无论怎样赞美都不为过。

【本节完】

注释

①周代方 3 百步为 1 里,方百步为 1 顷(100 亩),每步约今天 6 尺,但步长略比今天为短,所以,周代 100亩约折合今天 42 亩余。按此,夏代每户 50 亩约折合今 21 亩余,商代 70 亩约折合今 30 亩余。

②《孟子·腾文公上》云:“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

③《孟子·腾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恭,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籍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④以 50 里封国为例,第二代如有 10 子,第三代增为百子,每家田亩平均不过 25 井,到第四代时,每家田亩 2.5 井,如果将不能耕种之荒草沙砾之地扣除,到第 5 代时,每家所能拥有的可耕种田亩与庶民已经大致相当了。所以世袭之爵之封地,并不能保证这些家族对土地的控制可以为其带来永世之利。

⑤《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云:“昔先圣王之治天下,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人)之天下也。”另,《六韬·文韬第一》亦云:“太公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天有时,地有财,能与人共之者仁也。仁之所在,天下归之。与人同忧同乐,同好同恶,义也。义之所在,天下赴之。凡人,恶死而乐生,好德而归利。能生利者道也。道之所在,天下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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