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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8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爱给谁就给谁”
法院调查,许老汉与其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一套房产,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许老汉与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因各继承人未对包括房屋在内的遗产进行析产继承,故该房屋应为三人共同共有财产。许老汉现住的房产是与上述房屋调换所得,亦应认定为三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许老汉未经子女二人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儿媳,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许老汉与儿媳签订的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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