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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 以列举清单方式界定法院各领导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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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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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

1,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2,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才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最高院,上级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法院副院长: 以列举清单方式界定法院各领导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2015年12月3日,司法改革主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在会议上表示,法院以列举清单方式界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明确独任法官、审判长、合议庭承办法官和其他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责。

  李少平介绍,人民法院不断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基础性地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完善确保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最高法作了以下工作:

  一是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意见,最高法院发布文件,提出优化审判人员配置模式、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等改革举措,促进提高审判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目前一些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以及新设立的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等,都探索建立了现代化的法院管理模式和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组建审判团队或者随机组成合议庭办理案件,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大幅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院庭长均在一线办案并且不再审核签发自己未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判管理监督全程留痕、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以列举清单方式界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明确独任法官、审判长、合议庭承办法官和其他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责,确保权责一致。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负责。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违法审判追责事由和审判责任豁免事由,完善了以法官惩戒委员会为核心的追责程序设计,确保依法追责和保障履职相统一。

法官要做到“三敬畏”

中央八项规定“常存敬畏之意,时刻警醒自己,坚守做人为官的底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临事而“惧”,饱含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孔子曾说过,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强调对天道人事要心存敬畏。法官这一名称不仅代表了其崇高的社会地位,更应是高素质的君子。

所以,作为一名法官:

首先要敬畏国法,坚持依法审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均不例外。畏法,就是要求法官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遵纪守法、洁身自好,更要在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时候,严格依法办事和依法审判。无论在什么时候,对什么事、什么人,都要坚持做到“四个不”:不能因亲情、友情等人情而干预执法;不能一知半解地诠释或乱用法律;不能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不能知法犯法,以身试法。

其次要敬畏党纪,坚持自警自省。法官掌握审判权,一言一行都为公众所关注。面对种种诱惑,法官尤其需要克己慎行、防微杜渐、扬荣拒耻、反省检点。要按照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会议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贯举于整个活动中,严守党的纪律秉公用审判权、廉洁办案,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诚恳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时时保持警觉,事事自我约束,主动设堤防范。

最后要敬畏百姓,坚持以人为本。在人民面前心怀敬畏,是一种“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公仆心,是一种司法为民的责任感,是一种拒腐防变的免疫力,是一种克己奉公的好品格。“畏百姓”,就是在“为百姓”的过程中,始终有一种“畏”的心理,总怕做得不够好,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怕引起群众的意见和不满。权为民赋、责重山岳,民意不可违、民心大于天,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

心中有“敬畏”,做工作时就会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诚惶诚恐心态。作为一名法官,更应做到“有所敬畏”,才能居安思危,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干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业绩,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法官法》第十条规定,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规定,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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