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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要旨:驳回起诉不当系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起诉是对原告诉讼权利的程序性处理,必须依据法定事由,驳回起诉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明确住所信息,属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起诉要件中规定的“被告不明确”的情形。

在刘某萍诉张某利等五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虽然原告在一审时没有提供二被告明确的住所信息,属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但不属于应驳回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况且原告起诉时已经提供了另三被告明确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三被告是明确的。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仅进行了程序审理,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未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就做出实体权利义务认定,实质上剥夺了刘某萍的诉权及当事人的辩论权,一、二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程序不当。(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再306号)

二:起诉材料存在瑕疵时,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补正,而不能直接驳回起诉

在吕某信等诉中荣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认为:在原审开庭审理时,对方当事人并未对原告方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原审法院亦未就此进行审查,而是确认了出庭人员的身份,并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虽然原告的起诉材料存在瑕疵,原审法院也有审查失职。庭后,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主体地位存疑,提出补正要求。原告亦按照要求办理了公证,对形式瑕疵进行了补正,并提交给了原审法院。原审裁定对此未予记载和确认,也未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事实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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