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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田成有:让法官业绩考评更加精准

一、数量与质量


       实践中,法官业绩考评更多是看办案数量,以数量定能手、当标兵,法官的职业特性和司法规律没有很好地体现。法官专司办案,数量是主要指标,但不能成为唯一指标或关键指标。在考核法官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三者中,质量是第一位的,质量是基础,公正是前提。法官的成就感和职业尊荣感,社会对案件的满意度,都必须通过高质量的审判来实现。因此,法官业绩考评要直指案件质量,应秉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保证法官有精力和时间专注案件质量。

       在案多人少、诉讼激增的情形下,有必要对法官办案的案件数量设置基本的底线,进行量化管理,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但考评,不能以完成工作量的多寡来评定法官法律素养的高低,不能仅以数量来考评法官业绩,以数量代替质量,过度强调数量,追求办案数量的排名,会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考核机制失灵。

      法官不能沦为办案的机器,考核权重应逐步由数量向质量转变。质量能反映法官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能体现法官庭审能力、控制能力、平衡能力、解纷能力的高度和力度,还能说明法官在对案结事了人和上的注意,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方面的把握,在沟通技巧、合作意识、工作效率、文书写作以及在待人接物、言行举止等方面的经验和方法。案件质量才是法官综合素质和全方位能力的检验,因此,以质量为重点的考评,能引导法官往高处走,能培养法官更加卓越或优秀。


二、主观和客观

       旧有的法官业绩考评,套用公务员的考评标准,群众评议、领导考核,这种考评方法经常被异化为测验人缘和角逐利益的比拼,人际关系和利益背景成为决定考评结果的重要因素,考评容易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容易滋生人际关系的内耗和倾轧,不利于团队合作。

        主观评价因人而异,难以量化,对法官的勤勉尽责难以做到客观精准。法官的业绩考评要减少主观评价的不确定性,改变只凭印象、关系、情感的评价方法,通过非人为主观的、靠科学的精准管理,展现出看得见、摸得着、查得清的量化分值。

        在主观评价方面,应尽可能客观或细化。比如采用抽查卷宗、庭审观摩、裁判文书评比、业务学习培训等方式,将裁判文书上网、数字法庭使用、课题调研的情况纳入评估体系,用数据和事实说话,而不是简单的凭感觉、凭印象。

        为确保考评客观和精准,要充分注重运用信息软件系统来采集法官办案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相关数据,探讨“院评价部门,部门评价法官”的方式,对部门与法官的评价指标有所差异,对部门的评价指标可以宏大宽泛一些,以总体性客观评价为主,侧重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等内容,对法官的评价指标可以微观或简约一点,以个体性的主观评价指标为主,侧重考评法官的职业道德、司法技能等内容。

       此外,还可探索借力、引入第三方的考评方法,在考评指标设置上,粗中有细,细中有粗,在考核方法上,避免绝对化,保持灵活度。如此,才能对法官的业绩作出最客观,最精准的评价。

       考评不是法官头上的“紧箍咒”,不是“考死”法官,法官不是简单的办案机器,不能把法官沦为同质化的工匠。从长远计,为保障审判独立,培育法官独立的司法人格,避免司法体制官僚化,有必要给法官留下足够的空间,给法官营造心无旁骛、干事立业的良好环境。要努力建立一套能体现法官辛苦和能力,主客观相统一的评价体系,逐步探索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在业绩考评方面主要适用客观指标,在职业素养考评方面主要采用主观指标。

三、类型化与差异性


       受地域以及案件自身特点的影响,各个法院以及每个业务部门的办案数量是不一样的,案件的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案件的类型、数量不同,办案的难易不同,很难评价谁好谁坏,因此,在确定办案数量指标时,应当针对各庭室的特点分别对待,应考虑案件性质及工作量的差异,进行类型化和差异化的调控,使法官的办案负荷不至明显失衡。仅运用一个考评标准,是行不通的。


        可依据法官所处岗位和所属部门案件等情况,类型化地设定考评指标,考虑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各部门差异,注意法官所处部门、案件或审判级别的差异,同时对复杂、特殊案件,按照一定的系数进行折算,使业绩评价的衡量具有公正性和可比性。


       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设置权重系数,对法官设置不同考核标准。在区分不同审级、不同类型的前提下,对法官饱和工作量进行测算,分别确立底线标准和评优标准,当工作量超出时,采取补充人员等方法予以平衡,通过抓“两头”的方式,进行动态调整。采用分类考评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不同审判部门的特点,适用不同的标准分类考评。



四、导向与用途

       实践中,考评指标分类不清晰,量化计算不科学,操作性不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定位好考评导向,在导向上,应防止搞平均主义、“大锅饭”和“轮流坐庄”,应将考评作为一项重要的激励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最大限度地激励法官创造性地努力工作,考评的目的是激励优秀,鼓励先进,而不是干多干少一样,干与不干一样,干好干坏一样,应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定等次、兑现奖惩、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促进法官的专业化管理,为法官成长进步打开晋升通道。

       当然,考评只能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和动态提醒,而非最终判定,不能为考评而考评。要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防止管理过度,影响法官独立司法人格养成和团队精神的打造,要把握好度,通过设计底线标准,激发办案的动力和活力,对于有些指标,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如办错案的,必须退出办案,对于有些指标,可以设置封顶系数,使考评更加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考评是在尊重法官的职业特性和专业属性的情形下,让法官在满足底线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提升裁判能力,办出高品质的案件,让司法裁判在实现社会公正、引领价值标准、塑造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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