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诉至法院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判决减资无效,而是用类推适用方法让减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减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法院判决减资股东承担责任没有直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依据,但在实践中被广泛适用。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认为:公司减资应根据公司法规定直接通知债权人,德力西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应推定德力西公司系江苏博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的已知债权人,故江苏博恩公司不得以公告形式替代通知。
二、 公司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依法不需要通知已知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通知债权人得以变更登记的原因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公司减资登报公告视作通知债权人。
三、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未见法院判决无效。
笔者检索了北大法宝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网自2009年至2017年我国关于公司减资的案例,研究区间为9年,剔除无关案例,共选取50个关于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案例。
在这50个案例中,法院均没有判决减资无效,而是判决公司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减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判决只是对起诉的债权人有效,不涉及未诉讼的其他债权,这样,对于其他未提起诉讼的债权人保护是不公平的。
此外,法院一般认为,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虽然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177条,但此条对违反其规定的减资行为效力语焉不详,故法院一般类推适用其他法条作出裁判。
综上,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就办理工商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但违法《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
齐精智律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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