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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要强行破门,那我就要实施正当防卫...
如果你们要强行破门,那我就要实施正当防卫。男子抗拒半夜传唤遭判刑,20年后被判无罪无罪。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个案子发生在22年前,也就是1998年,贵州省桐梓县,有一个人叫陆远明。

在11月8号的这一天晚上已经超过12点了,也就是说在11月9号的凌晨一点多的时候,睡得正香着,就被一阵敲门声惊醒了。他心想,这半夜三更的,又有谁回来找他?于是他就问外面的人是谁,外面的人告诉他,我们是公安局的,现在依法对你进行传唤,请你现在开门。

陆远明就给他们说,现在是夜里一点多钟,有事,明天白天可以来,晚上我不开门。外面的人听了以后就跟他解释说我们是公安局的依法执行公务,请你配合,如果不配合的话,后果自负。反正是进行了一系列解释,但是,陆远明就是不给他们开门。

再说外面的民警可是真的民警,他们来的时候也带了传唤证,传唤证的内容是:传唤陆元明于11月9日前来本局接受询问,顺便给大家解释一句,这不是拘传证,是一般的传唤证。

他们见陆远明死活不给开门,于是就打电话请示公安局领导,要求派警力增援,执行传唤。公安局领导接到电话后,由张副局长亲自带领其他民警陆陆续续赶到现场,要求陆远明接受传唤。并且特意说明他们带有传唤证。

陆远明说,不管你们带有什么,都等天亮了再说,反正现在我是不开门。如果你们要强行破门,那我就要实施正当防卫。

张副局长一看这还了得,当场拍板,对陆远明进行强制传唤。这一下可真的热闹了,上演了一部惊心动魄的警匪片。

警察砸门往里冲,陆远明在楼上用砖头往底下扔。警察一看调来了高压水枪,等等吧,反正是能用的东西都用上了。在这种情况下,陆远明家里边肯定不是对手,被警察冲进了家里,陆远明就跟家人用木棍进行反抗,在这个过程中有三个警察受伤。这个热闹,大家可以想象,结局当然是陆远明被抓走了。

陆远明拒绝传唤,上演了这么大的一场大戏,县公安局马上对他进行了治安拘留,后来转成刑事拘留,罪名是妨害执行公务。大家看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局民警持传唤证对被告人陆远明进行传唤,后采取强制传唤系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人陆远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采取用砖头掷击执行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并指他人实施暴力阻碍行为,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

遂判决:一、被告人陆远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还有他的家人也构成犯罪,时间关系,简略了。

陆远明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传唤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被二审人民法院驳回。

没想到这个陆远明,是一个死不认输的人。刑满释放以后,一直向上法院申诉,也一直被驳回。

这一路下来就是16年,2015年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申诉后立案审查认为这个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法院把再审换地方了,贵州省的指定到了云南省。

在再审过程中,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改变贵州省检察院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当,强制传唤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被告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妨碍公务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我们再来看一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局传唤陆远明,陆远明说天亮后接受传唤,并没有超过他们指定的时间,不能认为他是拒绝或者是逃避传。

既然没有逃避或者是拒绝传唤,那么公安局对他继而采取强制传唤的方式,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为从严贯彻依法行政、强化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推进法治进步的角度考虑,对陆远明定罪量刑,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原来对陆远明的有罪判决,宣告陆远明等人无罪。

无罪判决书生效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4号,距离这个案件的发生时间将近20年。

这个案例就算讲完了,这里面的信息量也比较大。不知道大家怎么来看待。

我觉得里面有一条最重要的信息是:最高法院之所以指令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并宣告无罪,指导意义无疑是在警察执法与保障人权之间建立平衡,警察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公务,采取强制措施不应该超过必要程度。如果警察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法律就应当认定是非法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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