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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一男子经营的企业破产后,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走最后一
湖南湘潭,一男子经营的企业破产后,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走最后一套房子,结果8年后,男子东山再起,不仅把当年欠的一百多万外债还清,还攒了一千多万的家产。前妻得知,不干了,说自己一直还爱着对方,并以离婚证上没有钢印,认为两人仍是夫妻关系。
 
男子朱某是做生意的,8年前栽了一个大跟头,他的企业遇到危机,变卖了很多资产,借了很多外债,依旧没能阻止企业破产。然而,就在朱某跌入谷底的之际,妻子杨某说要找朱某谈谈。
 
朱某不知道对方要谈什么,但他有预感,不会是什么好事!让朱某没想到的是,杨某要谈的事情是离婚,而且要分走家里仅剩的一套房子和不多的现金。

朱某当时目瞪口呆,结婚了这么多年,他是第一次认清这个枕边人!朱某原想拒绝,可杨某已经把话说绝了,强留无益!

随后,朱某和杨某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两人分道扬镳。可事情并未结束,不久之后,朱某发现杨某和他朋友住在了一起,至于他们两人是什么关系,朱某不想问,也不想知道。
 
之后,朱某经过8年的打拼,终于东山再起,不仅把破产时欠的一百多万外债还清了,还攒了上千万的资产,并和现任妻子走进了婚礼殿堂。朝阳升起,春归大地,结果杨某得知后,不干了。
 
杨某首先提出,自己对朱某的感情很深很深,任何一个人都替代不了。杨某说,我又不是很老,这么多年没结婚,就是在等他!然而,朱某不吃杨某这一套,8年前的一幕,他记忆犹新。
 
谁曾想到,杨某见软的不行,又来硬的,她拿出8年前的离婚证,以离婚证上没有钢印,认为两人仍是夫妻关系。此时,杨某图穷匕见,要求与朱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一人一半。
 
那么,从法律上讲,朱某和杨某是否仍是夫妻关系呢?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现在的问题是,离婚证上没有钢印,是否意味着朱某和杨某尚未离婚,仍是夫妻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仅是离婚证上没有钢印,不影响两人夫妻关系的解除,通俗地讲,离婚证上有没有钢印不重要,只要民政局有底了就行。
 
换而言之,没有钢印只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瑕疵,不影响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所以杨某想以离婚证上没钢印,分走朱某的一半财产,简直是痴心妄想。
 
至于朱某破产时,仅有的房子和现金全被杨某分走,自己背着一百多万的债务,是否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俗地讲,这样的约定对朱某和杨某来说,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但对债权人来讲,债权人依旧可以向杨某追偿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所欠的共同债务。
 
最后,有网友表示,这事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个教训,古话说的“天下无情是妇人”,说的就是杨某这样的人。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从故事中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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