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是一对夫妻,共同经营一家电器经销店,主要销售某品牌的空调。
李某是一名个体空调安装工,曾接受多家空调代理商的培训,但并未取得空调安装资质。
张某和王某经常雇佣李某来安装空调,在这种情况下,安装时间和方式全部由李某自主决定,他也会自己携带所需的工具。此外,是否接受张某和王某的委派也取决于李某自己的意愿。
赵女士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空调,从张某和王某的店里购得。之后,张某向李某提供了赵女士的住址,以便李某前往赵女士家中安装空调。
第二天上午,李某抵达赵女士的住处,观察了一番后发现房屋朝向东方,如果现在安装空调会受到阳光的影响而不方便,因此他决定下午再来安装,赵女士同意了他的建议。
在下午进行安装时,李某意外从楼上摔落,导致截瘫。
张某为李某支付了超过2万元的医疗费用。而李某遭受的损失远不止于此。
因此,他通过法律途径将张某、王某、赵女士以及某品牌空调代理商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超过110万元的赔偿责任。
一、空调买方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通常情况下,销售方会负责空调的安装,并且他们负责选择安装工人,购买方没有决定权。
因此,尽管空调安装工是为购买方提供安装服务,但实际上他们是代表销售方履行任务的,与购买方并没有法律上的关联。
通常情况下,如果空调安装工在安装过程中遭受人身损伤,购买方与此无关。
尽管买方与空调安装工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购买方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存在疏忽或错误,导致空调安装工人受到人身损害,那么购买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赵女士存在过错,且赵女士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因此,赵女士无需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空调卖方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通常情况下,雇主雇佣并支付薪水给员工,因此雇主应该承担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和赔偿责任,除非该损失或责任由员工的疏忽或违规行为所导致。
然而,承揽人是独立的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自行决定工作方式,承担全部工作风险,包括任何意外损失或责任。
即使委托人对工作进行监督,承揽人也应该承担其行动的全部责任,委托人不应该对其行为负责。
就这个案例而言,李某按照完成工作来获得报酬,并且他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接受任务。他会携带所需的工具,并且也能够自行决定安排工作时间。
原则上,李某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遭受的损害应由他自行承担。
然而,由于李某没有安装空调的资质,张某将安装工作交给了他,这是选任上的失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了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若造成第三方或自身损失,定作人免责;但若因指派、分配工作或选错承揽人导致损失,定作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尽管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过程没有直接控制权,但他们对选择和指导承揽人的过程有责任,必须对此负责。
张某和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对应他们在选任安装工方面犯下的错误。
三、某品牌空调代理商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空调代理商对李某进行了培训,但李某并非空调代理商的雇员,且没有接受具体的工作指派,因此李某与空调代理商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空调代理商无需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来说,空调安装工须自行承担风险。
不过,如果在选择空调安装工或在安装过程中出现指示错误时,业主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正规途径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空调安装工,以避免由于选择错误而导致的责任和风险,在空调移机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尽可能减少不适当的指示,以避免相应的风险。
一、被告张某、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十四万余元,被告张某垫付费用两万余元后,被告张某、王某实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十一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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