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男子从信用卡中透支了58000元,不久便去世,妻女刚为他料理完后事,银行工作人员便上门催款,女儿直接回应:你们先证明我是他女儿再说!随后银行将男子妻女起诉到法院,结果法院的判决令人称赞。
50多岁的老陈是浙江台州人,生前经营着一家烟酒店,他本人也喜欢抽烟喝酒,正好也为自己提供了便利。由于近来几年生意不好做,加上又需支付高额的店铺租金,所以老陈一直勉强维持。
不景气的生意也影响了老陈的心情,于是一有时间总想喝两口,致使酒量与日俱增,每天回家都酒气熏天,为此妻子女儿都没少了劝解,但并没有起到作用。久而久之,母女对老陈一脸嫌弃,老陈一气之下住到了店里,平时很少回家了。
从此以后,老陈更是酒不离口了。一天早上,附近的一位熟客到店早买烟,发现卷帘门竟然拉着。顾客感到纳闷儿,照往常这个点儿老陈早就起了,今天是怎么了?他认为老陈睡过头了,于是拨打了门牌上的电话催老陈开门,没想到电话一直没人接,他竖起耳朵听,店里分明有手机铃声在响。之后,他又用力砸门,结果还没见老陈有动静,于是便报了警。
警察开门后,发现老陈躺在地上不省人事,桌子满是残羹剩饭,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应该是老陈突发了某种疾病导致昏迷。警察于是一边拨打120求助,一边联系其家人。医院诊断老陈突发心脑血管疾病,造成了脑出血。由于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最终没有抢救过来。
妻子与女儿懊悔不已,自责没有照顾好老陈,但此时说什么也晚了,只好处理后事。原来老陈生前还赊欠了不少货款,业务员们都纷纷拿着欠条上门要账。母女二人把店盘出去,又从家里拿出一部分钱,好不容易才把窟窿堵上。然而让母女没想到的是,老陈的欠债还不止如此。
一天母女二人正在家吃饭,忽然有人敲门。打开一看,是两个陌生人,手里捧着一个文件夹。来人直接说,他们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陈先生有一笔58000元的信用卡欠款已经逾期两个多月了,我们最近才得知他去世的消息,所以前来催收。
母女当场发懵,没想到老陈还欠下这样一笔债,之前的些才勉强还上,眼下哪有钱还银行呢!见母女二人迟疑,工作人员板着脸说:请在限期之内还上,否则就到法院起诉!
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把老陈女儿激怒:随便你们,不过你们首先得拿出证据证明他是我爸,否则概不配合!
工作人员碰了一鼻子灰走了,第二天他们领导上门赔礼道歉,说那个员工刚上岗,对业务不熟,说话方式也不对等等,但话锋一转,又回到还款的话题上,说她们要是真不还,那只有法院见了。
母女一听,既然如此就法院见呗,有个输了还款挡住了,没什么大不了的,再说自己也不一定没有赢得几率,毕竟这笔款项她们一点儿也不知情,再说不是常说“人死债销”吗?总之母女决定奉陪到底。然而法院的判决却令母女很欣慰,因为法院在一审二审中均驳回了银行的起诉,不支持让老陈妻子与女儿承担清偿这笔债务的责任。
老陈妻女无需偿还58000元债务的主要依据有两条:
一、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内容解读,夫妻一方所欠债务需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确认或事后追认的。
2、所欠债务是夫妻关系正常情况,或维持正常情况下,其中一方为日常生活开支所欠债务。
3、如果夫妻关系存在情况下,其中一方所负债务超出生活所需,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也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老陈生意透支的58000元时他的妻女都不知情,而且在法院的调查中也不能找到老陈将笔款项用在了夫妻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方面的证据。接下来,如果银行能有这方面的举证也可以被采信,但银行方面也拿不出这个证明,因此这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老陈的家人也就不需承担责任。
二、《民法典》第1161条内容解读,如果死者的遗产被人继承,那么继承者有清偿死者生前税款或所欠债务的义务,但偿还额度不超过继承额度,如果继承者愿意偿还超出部分也可以。当然,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那么也没缴纳税款和债务清偿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银行认为老陈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被妻子与女儿继承,所以应该负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在法庭上,老陈妻子与女儿提交了其遗产已经被偿还了债务的明细证明,所以超出遗产额度的债务可以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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