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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皮试为何屡禁不止?

案例来源一

案例来源二

护士小F被派到神经外科支援工作,工作第一天,为患者配置青霉素皮试时被护士长说了一顿。原因是护士小F的配置方法是按《基础护理学》教材配置的,皮试浓度为400单位/毫升,而神经外科是按《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配置的浓度为500单位/毫升。护士小F委屈的说:“我们科一直是按老标准配置并观察结果的。”可见这种同院不同质的操作方法的根源还是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的。

案例分析

《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是国家卫健委2021年4月16日颁发,但是医疗机构抗生素的使用是由医、药、护共同完成,这也是案例一中同学为难的主要原因,护理部没有组织相关学习,仅仅是转发到护士长群内,也没有同医务科共同组织学习并下发相关通知;主管医生并没有接到医务科的通知,理所当然地要下医嘱了;药剂科一直都是老好人,人不找我我不找人,爱做不做,与我何干。所以上述案例中作为工作终端的护理人员,只能先按医嘱执行做了皮试。

据笔者所知,即使有些单位已经下发了该指导原则,但是临床医生和护士却更愿意执行原来“是抗生素即皮试”的原则。原因无非是所谓的“安全”。怕不明事理的患者质疑,所以即使劳民伤财也要循规蹈矩。

这也给医院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医院是一个整体,每一个部门都是为临床服务的,各个管理部门要相互联系,把问题都堆到临床是管理部门的失职,更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

皮试不是免责手段,未积极救治才是失职

笔者省内共同组织学习了该指导原则,单位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协同组织并下发相关规定。截止上周,临床科室依然对头孢类抗生素进行皮试。呼吸科护士及医生异口同声地说,不做皮试,出现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谁也负不起责任,再说患者为了自身安全没有不同意做皮试的。可见皮试于医务人员成了免责的手段,于患者成了心理安慰。

在使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前,必须仔细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在首次使用后的半小时~1 h 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的征兆,应迅速处理。过敏反应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责任,但发生后处理不当或没有相应的救治措施,医务人员则要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这里告诫广大医务人员,国家都出台了《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有国家做后盾你还怕承担责任吗?

告诫广大患者朋友,头孢类药物皮试的敏感性并不高,而阳性预测值为0%,你还在为求心安而忍受痛苦进行皮试吗?

参考文献

1、头孢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专家共识,《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2009年16卷12期 54-54页。

2、《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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