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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建部226号文,可能存在的三个误读!


第一、没有取消建造师等人员要求的,仅仅是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吗?

取消注册建造师等人员要求,除了226号文件明确的“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没取消注册建造师等人员要求外”,“特级资质标准”中注册建造师等人员在不在取消之列?值得大家关注

因为,住建部226号文决定简化的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的部分指标,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明确“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也就是并不包括特级资质标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执行的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226号文并没有涉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其实,在住建部《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建市施函[2016]86号)第一条就涉及特级资质,具体为: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而226号正式文中没有此条内容。

第二、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相关内容全部被取消要求了吗?

住建部226号文取消的是建造师等人员要求,没有提及“技术负责人”,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被保留,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第三、资质动态核查,还需要核查建造师等人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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