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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间进行法医鉴定最合适

      当前,法医学鉴定日趋增多,而法医工作中难以掌握的环节是鉴定时间,由于鉴定时间选择不当,可造成损伤程度结论出现误差。鉴定在案发后什么阶段,哪个时间进行才是最适当,才能充分反映损伤程度,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无司法作统一解释。因而实践中的做法五花八门,得出的结论各异,不利于诉讼,因此选择鉴定时间可以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在此,笔者根据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对法医鉴定时间谈点粗浅的看法。

      有人认为:法医鉴定应在伤后三个月进行,我们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鉴定时间。有些是以原发伤确定损伤程度的,应在伤后即进行法医鉴定;有些是根据后果或结局确定损伤程度的,应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和观察,然后选择最佳时间。具体情况为:

      一、伤后即可鉴定的: 1、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中规定的损伤程度是以原发伤为尺度的。如牙齿脱落或者折断。 2、肢体或组织器官缺失或损伤后即出现了危胁生命的并发症,已经达到最重伤标准的。如颅脑损伤、脾破裂、胃肠穿孔等对生命有危险的。 3、远离轻重伤标准线,即使出现并发症或后遗症,也不会改变原损伤程度的。

      二、伤后需观察一段时间,但在医疗终结前可鉴定的: 1、有可能引起并发症影响原发伤程度的。如四肢长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 2、标准中有明确鉴定时间的。 3、接近轻重伤标准线,一时尚难定论的。 4、伤情或病史依赖性强的诊断,尚无可靠调查材料的。 5、损伤当时诊断不清或生命体征不稳定,经短期观察治疗,才能确诊的。如砍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症状的。

      三、外伤愈合后或医疗终结后方可鉴定的: 1、以永久性功能改变为鉴定依据的。如伤后造成截肢。 2、需待视、听功能稳定后再定论的。 3、疤痕或色素改变影响外形的。此类预后难断的损伤,我认为鉴定时间应选择在医疗终结时限的后期,待状态相对稳定或后遗障碍呈不可复性时进行鉴定为宜。

      此外,选择鉴定时间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的内容,除程度的鉴定外,还包括对致伤工具致伤机理及损伤时间等推断认定,不能因损伤程度的鉴定时间未到而延误其它内容的检验,可将损伤分初检和复验两步进行。 2、对有发生外伤性癫痫、破伤风等可能的损伤,一般在原发性损伤基本愈合后可鉴定,不应无限期观察。一旦出现继发性伤病,可认真研究,补充或重新鉴定。 3、以肢体功能影响程度和毁容情况等判定的,应在进行矫形、整容等二期治疗补救措施之前鉴定。

      总之,法医鉴定应掌握好两个期限:第一绝对期限,即凡有规定时限的案件的法医鉴定,必须在规定的案件审理、审结时限内完成,难度大的鉴定可采取“会诊”研究,慎重决定。第二相对期限,如办案单位为了赶在某一时间内审结而要求的时限,对此法医只能在条件基本成熟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办案要求。                                            /李祖平、刘燕

      编者: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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