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环保部: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应以合规的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98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3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局 。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证据?
严打数据造假 浙江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运行
在线专项执法 ▏浙江通报多起在线监测典型案例
定西市2022年11月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涉嫌超标企业处理处置情况的公告
陕西强化自动监控系统运管 要求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智慧环保:污染源水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技术方案(图文)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