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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环境违法案件被通报(边看边学法)

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7月15日讯(记者 廖明)宣达实业集团温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罚30万元、槽罐车主杨某因随意倾倒造纸废水被行政拘留5天、株洲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仓库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使用……7月4日和11日,市环保局分两批次共通报了2015年以来查处的10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7月14日,记者将这些案件仔细梳理,发现这10起案件可归类为“超标排污”“非法排污”“未批先建”三大类型。

超标排污 企业被罚30万元

【案件】

2016年1月,宣达实业集团温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的脱硫系统,因预洗塔喷头及循环泵故障,在1月7日、8日、10日、29日、30日共5次出现粉尘超标排放。5月25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万元。

【学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非法排污 槽罐车主被行政拘留5天

【案件】

2016年5月7日,槽罐车主杨某受雇处理石峰区原洪鑫鞭炮纸厂的废水池废水,杨某驾车抽取废水后,将其随意倾倒至果园路的下水道,周边居民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向环保部门举报。

市环保局石峰分局现场调查并取样监测发现,杨某共倾倒造纸废水300余公斤,其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均严重超标。

5月31日,市环保局石峰分局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石峰分局,6月28日,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对杨某做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学法】

《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未批先建 药房仓库被责令停止使用

【案件】

2016年4月18日,市环保局荷塘分局检查金山工业园,发现株洲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一仓库,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23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5月25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3万元。

【学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株洲日报/株洲新闻网7月15日讯(记者 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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