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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资治通鉴》笔记《历史的血痕》(21)
十年(壬戌、前359)卫鞅欲变法,秦人不悦。卫鞅言于秦孝公曰:“夫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论至德者不和于俗,成大功者不谋于众。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甘龙曰:“不然,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卫鞅曰:“常人安于故俗,学者溺于所闻,以此两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与论于法之外也。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周烈王十年(壬戌,公元前359年)公孙鞅想实行变法改革,秦国的贵族都不赞同。他对秦孝公说:“对下层人,不能和他们商议开创的计划,只能和他们分享成功的利益。讲论至高道德的人,与凡夫俗子没有共同语言,要建成大业也不能去与众人商议。所以圣贤之人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拘泥于旧传统。”大夫甘龙反驳说:“不对,按照旧章来治理,才能使官员熟悉规矩而百姓安定不乱。”公孙鞅说:“普通人只知道安于旧习,学者往往陷于所知范围不能自拔。这两种人,让他们做官守法可以,但不能和他们商讨旧章之外开创大业的事。聪明的人制订法规政策,愚笨的人只会受制于人;贤德的人因时而变,无能的人才死守成法。”秦孝公说:“说得好!”便任命公孙鞅为左庶长的要职。于是制定变法的法令。下令将人民编为五家一伍、十家一什,互相监督,犯法连坐。举报奸谋的人与杀敌立功的人获同等赏赐,隐匿不报的人按临阵降敌给以同等处罚。立军功者,可以获得上等爵位;私下斗殴内讧的,以其轻重程度处以大小刑罚。致力于本业,耕田织布生产粮食布匹多的人,免除他们的赋役。不务正业因懒惰而贫穷的人,全家收为国家奴隶。王亲国戚没有获得军功的,不能享有宗族的地位。明确由低到高的各级官阶等级,分别配给应享有的田地房宅、奴仆侍女、衣饰器物。使有功劳的人获得荣誉,无功劳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显耀。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乃下令。
   法令已详细制订但尚未公布,公孙鞅怕百姓难以确信,于是在国都的集市南门立下一根长三丈的木杆,下令说有人能把它拿到北门去就赏给十金。百姓们感到此事很古怪,没人动手去搬。公孙鞅又说:“能拿过去的赏五十金。”于是有一个人半信半疑地拿着木杆到了北门,立刻获得了五十金的重赏。这时,公孙鞅才下令颁布变法法令。这就是著名的“徙木立信”。(王安石以诗赞之:自古驱民在诚信,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令行期年,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卫鞅曰:“此皆乱法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其后民莫敢议令。
   变法令颁布一年后,秦国百姓前往国都控诉新法使民不便的数以千计。这时太子也触犯了法律,公孙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施行,就在于上层人士带头违犯。”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以刑罚,便将他的老师公子虔处刑,将另一个老师公孙贾脸上刺字,以示惩戒。第二天,秦国人听说此事,都小心翼翼地遵从法令。新法施行十年,秦国一片路不拾遗、山无盗贼的太平景象,百姓勇于为国作战,不敢再行私斗,乡野城镇都得到了治理。这时,那些当初说新法不便的人中,有些又来说新法好,公孙鞅说:“这些人都是乱法的刁民!”把他们全部驱赶到边疆去住。此后老百姓不敢再议论法令的是非。

  臣光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是故古之王者不欺四海,霸者不欺四邻,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不善者反之,欺其邻国,欺其百姓,甚者欺其兄弟,欺其父子。上不信下,下不信上,上下离心,以至于败。所利不能药其所伤,所获不能补其所亡,岂不哀哉!昔齐桓公不背曹沫之盟,晋文公不贪伐原之利,魏文侯不弃虞人之期,秦孝公不废徙木之赏。此四君者道非粹白,而商君尤称刻薄,又处战攻之世,天下趋于诈力,犹且不敢忘信以畜其民,况为四海治平之政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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