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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八王共治国政制研究(2)
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和硕贝勒对于“不忠心效力,复为盗贼”的汉人判刑过轻,“不灭其族”,反而“杖释”,“与我诸申同等看待”。努尔哈赤为此大发雷霆,痛斥八和硕贝勒:”我殊为尔等忧虑,当唾尔等之面耳”。“尔等之审断,无从迂回,竟似牛骡一般矣”。[19] 已如前述,由于努尔哈赤推行极端错误的“诛戮汉人”政策,致使民族矛盾异常尖锐,对后金统治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八和硕贝勒的上述举措显示,他们对于这一方针显然有所保留,从而透露出后金统治集团内部新、老两代人在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及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分歧。可是,在努尔哈赤的绝对统治下,诸贝勒只有被迫遵行父汗旨令,服从父汗的意志,别无选择。 


  其三,天命后期,努尔哈赤进一步加强对诸贝勒的考察与监督力度。 天命八年(公元1623年)二月汗谕,“于八和硕贝勒,设八大臣副之,以观察诸贝勒之心。”“如知其非,即责之,如不受责,则告于汗;”并“为每旗贝勒设四大臣”,向诸贝勒宣讲历代兴衰历史,有“知贝勒之过恶而不言者”,“论死”。[20] 进一步加紧对八和硕贝勒的控制,表明努尔哈赤于八旗分权倾向已颇有察觉。 


  其四,为适应后金进入辽沈地区后,处理日益纷繁复杂的政治、经济、民族等事务的需要,从天命七年(公元1622年)六月起,努尔哈赤在八旗所属各个衙门之外,另委派八旗官员,专门负责有关审案、办理库粮、分拨田舍等方面事宜,并逐步形成5个行政部门,直接听命于他。这些行政部门虽然尚处于雏型阶段,却成为天聪年间皇太极设立六部的前奏。[21]此举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努尔哈赤加强汗权的意图。 


  天命后期,后金汗国既获得重大发展,又由于政策上的诸多失误,出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机,后金统治者经受了严峻考验。自然,这终究是后金在不断壮大、前进中遇到的困难,与同一时期明王朝千疮百孔,难以救药的窘状,不可同日而语。这是八王共治制出台之际重要的社会与政治背景,这一新的制度,恰是努尔哈赤为扭转当时后金局势而采取的诸多对策中,十分关键的组成部分。 


  努尔哈赤大力集中、加强汗权与八王共治制的出台及部分实施,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显然,只有进一步集中、加强汗权,在汗权十分稳固的前提下,努尔哈赤才能放手进行政权建设的大胆尝试,宣布并部分实施八王共治制。从表面上看,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提高了八和硕贝勒的权力,但所取得的实际效果,则是通过使八王互相监督、牵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他们的分权倾向,有利于汗权的加强与巩固。 


三 


  抑制八旗(八王)的分权倾向,是努尔哈赤制定并部分实施八王共治制的一个重要目的。 


  努尔哈赤在其起兵后期,对女真氏族社会中的狩猎组织牛录加以改造,创建四旗,1615年即后金建立的前一年,又将四旗扩展为八旗。八旗是将后金“一国之众”即女真族全体成员及少数蒙古人、汉人和大量奴隶尽行编入,严格控制、管理的政治、经济、军事合一的组织,是后金统治的基础。努尔哈赤作为后金国汗,即后金全体臣民的父家长,拥有八旗的一切。他将八旗作为私产,赐与其子侄,使之充任各旗旗主,即八和硕贝勒。八和硕贝勒代替努尔哈赤分养国人,各旗全体人员,均为本旗旗主的属人,双方是主奴关系。各旗旗主掌握本旗军政大权,成为后金国汗之外的最具权威者,但他们的爵位、属人、财产和权力概为父汗所赐,也随时可被父汗剥夺或重新调配。他们之间互不统属,只听命于父汗。努尔哈赤对八旗的绝对控制,是其得以掌握后金最高权力,实行专权统治的重要基础。同时,后金的各种收入及一切俘获(包括人口)都由八旗均分;八旗不仅出兵作战,负责赡养旗下属人,还承担后金的各种劳役,以及各项财政支出。八旗实力基本相当,承担国家部分职能,具有相对独立地位,这是八和硕贝勒据以参与政务,并拥有很大发言权的主要资本,也为八王共治国政制的产生,提供了先决条件。 


  努尔哈赤的子、侄、孙中,大部分人均非掌旗贝勒,只是一般贝勒,他们分别隶属于各自父兄所掌旗内,仅领有少量牛录,受制于父兄,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不过,这些贝勒都参与议政,并时常率军出征,终究具有一定实力,因而又是牵制本旗旗主的力量。 


  在后金最终统一女真各部、对明作战及后金各项建设中,八旗都曾发挥重大作用。但另一方面,随着后金及女真(满族)社会的迅速发展,八旗的实力也在相应地增长,其相对独立地位所引发的分权倾向,日益突出。天命六年(公元1621年)三月,后金占领辽沈地区,八旗各自分得大量土地、人口与财物,其实力进一步增强的同时,分权倾向更为加大,八旗内部家族血缘关系的纽带作用,则在不断削弱。这一发展事态,不仅给努尔哈赤的绝对专权造成一定压力,构成对未来新汗的威胁,它对于后金的政权建设,尤其是对后金汗权向皇权的转换,也在产生越来越大的阻碍作用。 


    事实上,努尔哈赤之所以两次立嗣皆告失败,其关键是因实力不断加强但又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八和硕贝勒,特别是四大贝勒,已不能容忍在努尔哈赤之后,再出现一位绝对专权的后金新汗,从而妨碍其本身政治、经济力量的进一步发展。四大贝勒分权倾向表现得最为充分者,莫过于阿敏。他在努尔哈赤去世,皇太极被推选为嗣汗之际,派人对皇太极说:“我与诸贝勒议立尔为主,尔即位后,使我出居外藩可也。”[22] 言外之意,是想率镶蓝旗另立门户,这自然遭到皇太极严辞拒绝。 


  需要指出,绝对统治的汗权,竟以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分权倾向的八旗为依托,这既是后金最高权力(天命汗权)结构的独特之处,也是其突出弱点,是后金政权还很不成熟、有待完善的集中体现。它是后金社会相对封闭,经济、文化很不发达这一客观环境的产物。后金最高权力结构的这种状况,只有当具备至高无上权威的父家长努尔哈赤在位时,方能存在。而后金新汗则无此身份,远不具备这一权威,因而也就不可能控制、驾驭八和硕贝勒,以有效行使汗权。八王共治制的提出,表明努尔哈赤已意识到,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八旗将出现尾大不掉之势,汗权将难以巩固,汗位继承人问题亦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八王共治制的制定与部分实施表明,努尔哈赤试图将后金汗国绝对专权的政治体制,在其身后转变为后金汗与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分权政治体制;通过使后金汗与八和硕贝勒之间,以及八和硕贝勒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的方式,以集体权威取代个人专断,防止八旗分权倾向的进一步发展,并解决汗位继承人问题。这实质上是在保持分权现状的前提下,对后金最高权力结构所进行的部分调整。 


  如果换一角度进行分析,八王共治制则是已入暮年的努尔哈赤,从其家族长远利益出发,在家族内部所实施的新的最高权力分配制度。他力图强调血缘关系对于维系、促进其家族内部团结,巩固后金统治的纽带作用,通过实施八王共治制,使后金统治的基础八旗制度得以加强,也使努尔哈赤家族对后金权力的垄断,进一步制度化与合法化。 


  已如上述,所谓八旗(八王)分权倾向,主要是指四大贝勒而言,因此,基本上可以认为,八王共治制是努尔哈赤为遏制四大贝勒的权势,调解他们因争夺嗣位引发的尖锐矛盾,而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八王共治制规定后金的各项权力,由八王共同执掌,后金的一切收入,也由八王共享。这是努尔哈赤保证八王实力均衡,权力相等之举。事实上,八王也只有真正处于平等的地位,才能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在推选新汗时,不会受到某一强有力者的控制与操纵。然而,这只是努尔哈赤的一厢情愿,与后金现实并不相符。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并未能使八和硕贝勒真正达到实力均衡。 


  四大贝勒与诸小贝勒之间政治地位、政治权力相差悬殊的情况,由来已久。四大贝勒“皆长且才”[23],资历、贡献和威信,无不超过诸小贝勒。他们长时期跟随父汗征战,处理日常政务,是努尔哈赤最得力的助手,为后金的建立立下首功。后金八旗,努尔哈赤自将两旗,所余六旗内,四大贝勒即拥有五旗。[24]早在天命元年(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即命四大贝勒“共理机务”,[25] 六年(公元1621年)二月又令他们“按月分直”,“国中一切机务,俱令直月贝勒掌理”。[26] 况且四大贝勒与诸小贝勒在努尔哈赤家族内的地位,原本就有“父兄”辈与“子弟”辈的高下之分。“共理机务”与“按月分直”,必然使他们的地位与权力进一步增长,影响力更为扩大。这是由后金的历史特点所造成,并未随着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而消失。 


  当然,八王共治制的部分实施,客观上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诸小贝勒的地位,分散、削弱四大贝勒的实力,反映出努尔哈赤拟使八和硕贝勒相互牵制的意图。可是,事实上四大贝勒的权力仍然凌驾诸小贝勒之上。这在皇太极即后金汗位时与诸贝勒的誓词中,亦显现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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