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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第一个废后的皇帝:明宣宗朱瞻基(8)
一般地说,经过宣德三年(1428)的清洗,御史们变得更加干练,在批评时更加直言无忌。他们还提出直率的忠告,不过在触及皇帝私人行为的案件时,他们也会迟疑不决,因为担心会带来相应的处罚。虽然皇帝对他们表示尊敬,但他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御史也是严厉的。这些人被降职、关押或流放;对他们不处死刑。
  
  在地方行政中,宣德时期最重要的制度发展是地方治理开始从半正式向正式的体制过渡。在这个体制中,官员们被任命到各省担任巡抚,其意义为“巡视安抚”;这个头衔在英语中通常被译作“总协调人”(grandcoordinator),因为这类官员的职责是协调省的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职能。这种省的行政体制的设立体现了以前几代皇帝统治时期为了临时任务由中央政府任命特任“巡抚”这一做法的变化。“巡抚”这一名称已被太祖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使用过,当时他派太子朱标去陕西执行类似的任务。成祖在永乐十九年(1421)也派26名高级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军民的工作。不但著名的官员曾被专门授予巡抚或安抚的官衔,而且有些亲王——包括登基前的仁宗、宣宗——也被委任过。②
  
  关心民间疾苦和地方行政工作的宣德帝遵循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九月派两名高级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省去进行“巡抚”。当宣德五年(1430),任期不限定的高级官员被委派去“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工作时,体制的定形化过程仍在继续;5年后,这类委派的任务包括了从甘肃至辽东的北方边境的主要边防地区。在承担长期管辖这样大的地区的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把后来称之为巡抚的职务制度化了。①
  
  但巡抚从未被承认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把职权委诸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式官职的官员的一种专门的委任。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后来他们被加授高级监察官员的空衔。此外,巡抚还被指定为兼提督军务或参理军务。当军事在行政管理中日趋重要时这种情况变得更加普遍了,并且标志着随着军事组织本身的退化文官逐渐地控制了军事。巡抚制逐渐演变成后来称之为总督的管理方式,总督意即被委任去处理涉及一个以上辖区的文职协调人。
  
  宣德五年(1430)五月,工部右侍郎周忱(1381—1452)被指定去监督征收、运输从长江流域解往北京的漕粮时,“总督”这一官职名称开始被使用,意即“监督”。这一先例在英宗时得以制度化,这时这些专使之一担任了巡抚和总督,具有明确的军事责任。②巡抚制和总督制都在英宗时趋于成熟;它们成了明代行政等级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满洲统治者为了加强对中国的控制,也继而加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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