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控方以辩方证据不足为由反驳辩方的主张,律师可以如下应对:
1、 直接引用《刑事诉讼法》第59条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说明举证责任在控方,要求控方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果控方当庭不能证明,可要求控方补充侦查,法庭可以同意延期审理。
2、 引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1条,说明公诉案件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提出公诉时应提供确实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控方应提出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不能片面反驳辩方证据。
3、 引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20条,要求控方提供讯问笔录、提讯登记、法律文书等材料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并可要求控方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供侦查人员出庭说明。不能以侦查人员的说明材料替代出庭说明。
4、 反驳控方的有罪推定思维方式,说明我国属事实证明的法律制度,举证责任在控方,被告人无需自证清白。
5、 质疑控方片面反驳辩方证据的立场,要求控方客观公正地审视整个案情,不应有选择性使用证据或漏洞百出的证据的行为。
6、 可在辩论中进一步提出控方证据存在什么问题,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进而要求控方补充更充足的证据,或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7、 如控方证据收集过程涉嫌违法或控方有选择性证据使用,可要求法庭开庭排除或要求控方补充侦查。
综上,律师应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坚持举证责任在控方,要求控方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能片面反驳辩方,应客观审视案情。并可质疑控方证据,要求补充侦查或开庭排除,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