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5日,乾照光电一份部分股东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声明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其创始合伙人邓电明、王维勇、王向武3人解除共同控制关系。
据此,公司所有单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同时,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公司重大事项。
根据以上情况,乾照光电陷入了无实际控制人的危局。这一情况的发生源于公司成立之初的股权分配比例不合理,没有一人保持优势控股地位。
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的股权分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最大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应超过50%,这样可以保证其绝对的控股权,股权的结构安排应尽量按照奇数原则,这样才能保障各个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维护企业的相对稳定。
事实上,即便是适合采用合伙人制的企业,也不一定能够顺利推行合伙人制,合伙人制的核心在于合伙人之间心照不宣却又默契遵守契约的精神。
契约精神需要明确权利义务,并把具体规定写进企业制度里,即使现在用不到将来面临突发状况时也许就会用到,这可以借鉴其他优秀企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控制权上一定要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不要留下漏洞,以免出现像乾照光电合伙人之间争夺控制权那样的危险局面。
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引起投资人对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和未来发展前景担忧,但是对于公司股东来说,特别是创始股东,在企业发展的一定时期,如果能有外部资本进入,外部投资人除了对丰厚的回报感兴趣,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同样垂涎三尺。
当引入外部投资时,很多股东将更多注意力放在资本上的同事,却忽略了因让出股权导致对公司控制权丧失的问题。
股权过于分散,因此“股东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种方式也容易影响公司决策的效率。实际控制人缺位,往往会引发对公司治理效率的质疑,股权结构过于分散则可能带来管理风险。
理论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可能遭敌意收购导致控股权不稳定,主要股东意见分歧则会影响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延缓等,因此构成“无实际控制人风险”。
但并不是说股权被分散了,就一定都是弊端,有的时候,公司股权适度分散,利大于弊。
多一种声音,多一个风险提醒。每一种反对的声音往往都揭示了经营中风险,如果只有一个股东或者形同一个股东,自然不会产生风险提示的现象。
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多元化的股东会可以降低决策风险触及率,是企业稳健经营发展的重要机制之一。
股权分散、股东多元化要求负有管理权力者需要具备综合分析多种信息,在多元化信息环境下做出决策的能力。
多个股东带来的多种声音的情况下,给最终决策者(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股东或者股东会采取民主集中制规则时的最终决策者)带来更大挑战的同时,也将大幅提高决策正确率。
这是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的需要。
如果经营管理权力不受制约,就很容易产生权力滥用或者随意使用的状况。股权激励是促成股权多元化的一种有效措施。
基于以上,企业实际控制人需要以开放、包容的胸怀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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