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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课的哲学基础•语文课的诠释学困境(一)

第一章 语文课的诠释学困境

第一节 诠释学作为语文课的学科基础

本书前章:

语文课的哲学基础·序言一

语文课的哲学基础·序言二

语文课的哲学基础·序言三



如果我说数学课的学科基础是数学,物理课的学科基础是物理学,虽然粗鄙,但是想来不至于大错。那么,语文课的学科基础是什么呢?按照我前面的观点,就是诠释学,“就是与文本解释相关联的理解运作的理论”[1]。这里所说的诠释学,不仅是诠释技艺学[2],而且还是哲学诠释学,也就是说,是经过伽达默尔语言学转向之后的,以存在论为基础,以现象学为方法的一门哲学。(严格来说,我的探讨就是在现象学框架内完成的,只是前人的研究已经在这个体系中结出硕果,伽达默尔的诠释学就是成果之一,我们很难完全不顾这些成果而另起炉灶来讨论语文课,因而在本书的大部分篇章里,我的探索都奠基于伽达默尔、海德格尔、狄尔泰等先驱的成果上,仅在他们并未涉及的领域才从零开始。)
这个问题并不像数学课以数学为基础学科这种事情一样是自明的,数学课教授的知识,总是数学知识,无论我们的教育学理论如何发展,赋予某一门学科怎样的德育或者其他功能,这一点是不可能改变的。但要说语文课的基础学科是诠释学,则是需要一番证明的。而且,这个还是一个很费思量的问题。

首先,语文学应该不是语文课的基础学科,——这听起来很荒谬,但就是事实——,因为语文学是偏重从文献和书面语的角度研究语言文字的学科,一般来说,包括文字学、音韵学、训诂学、校勘学等。这显然不包括语文课的全部内容,连主要内容都不是,绝大多数学生在高中毕业后,并不会知道“训诂学”是什么。
其次再从“语文”的意义来看。
“语文”一词的意义是什么呢?《汉语大词典》对于“语文”的解释有三,现条列于下:
1.书面语言或文章。例子是,鲁迅《且介亭杂文·答曹聚仁先生信》:“语文和口语不能完全相同。”
2.言和文字。如:语文程度(包括阅读和写作等能力)。
3.语言和文学。如:语文课本。
这三个义项,都是语文课的教学内容,而非基础理论。他们是语文课要教的东西,或者是要“用它们来教一些东西”的东西。
再次,“精神科学”也是不能直接作为学科基础的。虽然我们认识到,语文课在上文提及的很多领域中都有所涉猎,有的甚至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03和2017两个版本的《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以下简称2003或2017版《课程标准》)指出:“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3]这就足以证明语文课复杂的综合性特征。但是如果就简单地说“精神科学”(人文科学)[4]是语文课的基础学科,是一定不能成立的,精神科学本身就不是一门独立的学问,我认为只能说对于语文课的教育学研究属于精神科学的范畴(这一点将在下文证明)。

详细考察《课程标准》的文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诠释学发挥作用的痕迹。
在“课程目标”一节中明确:
“根据自己的学习目标,选读经典名著和其他优秀读物,与文本展开对话。”
在语文课程之“必修课程”的目标中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现在先将本书所依托的部分内容摘录于下:
“在阅读与鉴赏活动中,不断充实精神生活,完善自我人格,提升人生境界。”
“发展独立阅读的能力。从整体上把握文本内容,理清思路,概括要点,理解文本所表达的思想、观点和感情。”
“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对文本能作出自己的分析判断,努力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阐发、评价和质疑。根据语境揣摩语句含义。”
“运用所学的语文知识,帮助理解结构复杂、含义丰富的语句,体会精彩语句的表现力。”
“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获得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
“根据不同的阅读目的,针对不同的阅读材料,灵活运用精读、略读、浏览、速读等阅读方法。”
“学会多角度地观察生活,丰富生活经历和情感体验,对自然、社会和人生有自己的感受和思考。”
“表达真情实感,培育科学理性精神。”
“阅读古今中外优秀的诗歌、散文作品,理解作品的思想内涵,探索作品的丰富意蕴,领悟作品的艺术魅力。用历史眼光和现代观念审视古代诗文的思想内容,并给予恰当的评价。”
“形成良好的文化心态,学会尊重、理解和容纳作品所体现的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流派风格的文化,理解作品表现出来的价值判断和审美取向,作出恰当的评价。”
在“关于选修课的设计与教学”中,也有本书所依托的内容,摘录部分于下:
“可采用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帮助学生感受和理解作品。”
“引导学生自行从书刊、网上搜集有关资料,帮助对作品的理解。”
“可采用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结合观摩剧、小说改编的戏剧影视作品、剧场的戏剧演出、有关音像资料,帮助学生理解和感悟作品。”
“探究学习的目的是要培养学生的探究习惯和探究能力,让学生体验探究的过程。”
“不同类型的选修课,……注重情感和审  美的体验。”
“应在教学中加强诗文的朗读和诵读,在朗读和诵读中感受作品的意境和形象,得到情感的体验,心灵的共鸣,精神的陶冶。”
“通过尝试戏剧表演,加深对戏剧作品的体验。”
在“教学建议”一节中提出:
“阅读教学是学生、教师、教科书编者、文本之间的多重对话,是思想碰撞和心灵交流的动态过程。”
在“教科书编写”一节中则提出:
“要注意设计体验性活动和研究性专题,有助于学生创造性地学习。”
在“表达与交流”一节中提出:
“写作是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书面表达和交流的重要方式,是认识世界、认识自我、进行创造性表述的过程。”
“口语交际是在一定的语言情境中相互传递信息、分享信息的过程。”
在这些论述中,可发现以下一些特点:
1.注重“理解”。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在《课程标准》薄薄的几页中,“理解”一词,总共出现了二十余次,是重要的课程目标,也是所有教学设计和辅助手段的最终指向。同时,注重理解的历史性和表现性(关于理解的这些性质,将于后章论述),许多要求的表述方式,证明了“理解”在《课程标准》中并不停留于理解技艺的层面,而是有着强烈的存在论色彩。
众所周知,教育的研究已经否定了将“人格”的提升停留在知识性的局限内,也否定了它是纯粹的德育范畴,在课文的阅读理解过程中实现自我意识和自我理解,是现代课程论追求的目标。显然,《课程标准》所表现出的这一特点是与哲学诠释学的发展相一致的。
2.注重“体验”。“体验”是精神科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我也将在后章作详细论述。从上面摘录的内容来看,这一点也比较明确。整本《课程标准》,“体验”一词总共出现近二十次,重要程度不言而喻,无论是教育工作者还是研究者,抓住这个关键词,都大有文章可做。同时,虽然这里的“体验”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意义上的“体验”概念,但是两者却仍然有本质上的贯通之处,这就是《课程标准》的措辞体现的这种“体验”的理性基础,
3.有强烈的“问题”意识,明确引入了“对话”概念,突出“朗诵”,不但为问答辩证法发挥作用提供了法理保障,而且体现出了明显的“游戏”性质。(诠释学“游戏”的概念我也将于后章论述)
4.注重“文本”,突出诠释学循环的作用,一方面强调理解文本,强调文本对自身的表现,一方面也重视学生前理解的重要性,表现出很强的辩证色彩。
5.强调语言,强调语言实践,为语言的使用设定了非常详细的评价标准,既体现当代诠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也体现出注重诠释学应用的倾向。在《课程标准》中,“语言”一次总共出现47次,频率仅次于一些虚词。
6.表达的要求带有很浓的诠释学应用色彩,直接将写作定义为一种认识论层面的东西,暗示语言是一种世界观,体现了语言哲学的特点。口语表达强调“分享”而非“说服”,这也明显对接了诠释学的对话理论。
从以上的六点内容来看,《课程标准》所规定的种种语文课的行为,正体现了“介于经验、表达和理解之间的关系”,即作为精神科学建立的基础[5],诠释学作为语文课基础学科这一点是非常鲜明的,这也是两者的基本关系所在。有学者指出:“从语文文本到相关的文献史料再从课堂教学到师生的阅读行为与方式,无一不是理解与解释的对象,都需要运用诠释学的理论与方法。”[6]这实在是真知灼见。


就理解的角度说,即从上面的总结之第1点而言,语文课的核心,就是教授学生“理解的技艺”,通过对于教材中选文的理解,成就师生和教材的存在论意义,进而达到各种教学目标。“”
就精神科学的角度说,即从上文第2至6点而言,诠释学成为语文课的哲学基础,对于语文课的理解将发生以下重要的变化:
第一、哲学诠释学规范语文课课程论、教学论和其他一切命题的界定;这些命题作为真理,不仅仅在教育学领域内,而是“在囊括一切的逻辑体系内部都是永远普遍有效的”[7],并且最终趋向一致。
第二、语文课作为精神科学范畴内的科学,以具体的人(既是客体、又是主体)以及他所具有的各种关系为研究主题。
第三、接受诠释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即“意义”是首要的[8],无论是教材文本还是教学行为,其存在的意义必须得到充分的论证。这里的“意义”指的是“通过人们的'表达’所表现出来的东西,也是人们的'理解’所理解的东西。”[9]。

第四、按照狄尔泰的说法,所有语文课的教学事实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精神领域,学术研究并不能穷尽这个领域的全部,我们只能由实际经验的各种复杂性层次出发,去领会这个领域,从而构建一个有限的体系,获得“有限的认识价值的意识”[10]。反对追求终极性的,作为抽象原理的不可怀疑的教育学或者教学理论以及实践模式,反对脱离体验和经验的基础。
第五,哲学诠释学是现象学方法的产物,因此对于语文课的种种相关问题(或者用现象学术语叫“元素”)的性质的探讨,必然要运用现象学方法来进行。
这些结论不是为了证明《课程标准》去“凑”精神科学的一些标准,而是为了证明序言部分所说的,教育学正在通向哲学的轨道上发展。


参考文献
[1]利科.诠释学的任务[G].孔明安,张剑,李西祥,译//利科.诠释学与人文科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
[2]施莱尔马赫说:“解释学是正确地理解他人的话语(特别是文字话语)的技艺。”这话来自于施莱尔马赫的遗稿《与新约全书有特殊关系的解释学和批评》(1838年)。这本书好像还没有汉语译本,以上引述内容仅在海德格尔受日本东京帝国大学冢富雄教授的一次对话中提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1.
[4]狄尔泰在使用精神科学一词时,曾经考虑过使用“人文科学”,两者所意指的对象有所重合,详见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M].艾彦,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2:5.
[5]狄尔泰.历史中的意义[M].艾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8.
[6]蒋成瑀.语文诠释学构想[J].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2012(1):86.
[7]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M].艾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13.
[8]诠释学的这个基本出发点根基于存在论,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有相关的证明,其基本观点是:“任何存在论,如果它不曾首先充分澄清存在的意义并把澄清存在的意义理解为自己的基本任务,那么,无论它具有多么丰富多么紧凑的范畴体系,归根到底它仍然是盲目的,并背离了它最本己的意图。”可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 .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13.
[9]艾彦.狄尔泰及其“历史”、“哲学”[G]//狄尔泰.历史中的意义.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18.
[10]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M].艾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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