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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尤溪县财政局干部职工要求解决身份问题的诉求
    尊敬的厅长:
   我局事业身份的干部职工要求确认公务员身份的诉求历时已久,情况较为特殊,成为历史遗留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况。我局现有在编在岗干部职工64人(不含占编在外任职4位行政领导和1位参公领导),其中:1、局机关公务员10人(领导5人,一般干部5人);2、局内设股室11个:办公室、预算股(挂“绩效管理股”)、国库股、行政政法股(挂“尤溪县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教科文股、经济建设股、农业股、社会保障股、企业股(挂“外经股”)、监督检查股(挂“会计股”)、农村综合改革股(挂“尤溪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1个内设股室均无行政编制,由事业编制人员任职;3、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个是农税征收稽查队, 实有人员11人,该机构目前已无职能,人员并入财政局职能股室;4、局属事业单位7个,实有人员43人(其中5人是事业单位公开考试录用),分别是:国资办、控办、采购办、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国库支付中心、乡财管理站、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采购办、控办、国资办等3个单位为政府挂靠行政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国库支付中心、乡财管理站、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4个都是根据财政职能和省市财政部门的机构对应需要设置,履行行政职能,实为局内设股室。在管理上,这些局属事业单位人员均并入到局各职能股室,财务从未独立核算。
   二、人员管理情况。一直以来,我局人员都是实行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制度,长期混岗、轮岗使用,始终都是执行行政机关管理制度。直至2006年实行公务员登记前,干部职工并不了解单位的编制和人员对应情况,都认为自己是公务员身份。在执行工资制度上,始终执行行政机关工资制度,到2007年申报参公单位未获批准情况下,仍未实行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制度。而这批人大多数都有专业技术职称,有的1993年就取得中级职称,因为单位一直没有实施职称聘任制度,造成专业技术职称没有得到应有的晋升。
   三、公务员过渡登记、参公上报申批情况。除7个工人身份外,其余人员都是干部身份,长期从事财政行政岗位工作,始终都是执行行政机关工资制度,参加公务员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等等,符合公务员过渡、参公申报条件。因对财政职能认识偏差和工作疏忽,1998年公务员过渡时,相关部门未将这些符合条件的人员过渡为公务员。2006年公务员登记时,相关部门又未将这这些人员作为行政人员予以登记明确公务员身份。到2007年申报参公管理单位时,仅农税征收稽查队获批,其余人员未获得参公身份。由于工作失误,结果造成同一单位的人员原本都是相同身份,现在身份却不同,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四、历次反映诉求情况。2006年实行公务员登记以来,我局事业身份的干部职工一直都在要求确认公务员身份,多年来通过组织向上级反映诉求没有停止过。2006年底这些干部职工就财政局公务员过渡、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对县公务员局、县编办提出质疑。2008年在申报参公单位未获批情况下,全体事业身份的干部职工联合签名准备采取集体上访反映问题,因单位领导刚调整,经组织多次劝阻,承诺将尽最大努力解决身份问题,干部职工为财政事业的发展,顾全大局才暂时没有上访。现在问题反映已经八年多,因久拖未决、长期积怨,干部职工,情绪十分激动,要求解决问题的呼声更加迫切,目前正在逐级上访。2014年3月15日已到县信访局信访,要求解决公务员身份问题,干部职工不满意县编办、公务员局的答复意见,向市公务员局提出申请复议。2014年5月27日市公务员局领导到尤溪来接访,表示待情况核实后上报省公务员局。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务员过渡登记、参公申报审批有失误。在办理我县干部职工公务员身份过渡、登记、参公申报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有关政策研究不透,申报把关不严,工作没有衔接到位,存在明显失误,主要表现在:
   1、公务员过渡时存在失误。《尤溪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尤政[1997]21号)中明确:“实施范围是:(一)列入县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职能部门……(四)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对象是上述实施述范围的部门(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财政局是政府工作部门行使行政职能,是行政机构,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符合公务员过渡条件,人员也参加公务员过渡培训,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1997年未将符合条件的财政局干部过渡为公务员存在失误。
   2、公务员登记时存在失误。根据《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中发[2006]9号)的规定:“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予以登记。” 财政局干部除7人工人身份外均符合登记条件,2006年未将符合条件的我局干部登记为公务员存在失误。
   3、参公单位报批时存在失误。(1)、根据《三明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委[2007]5号)中要求具备的条件:“(一)具备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使用事业编制、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 财政局上报的采购办、控办、预算外管理站、非税中心、国资办、农税征收稽查队等6个被列为局属事业单位显然都符合参公管理的条件。(2)、《三明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明委[2007]5号)中明确规定“已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即使符合参照管理的基本条件,也暂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予以申报”。2007年申报参公管理单位时,第一批上报的50个事业单位中有9个是“已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并获批了6个。而我局上报的6个局属事业单位仅农税征收稽查队获批,其余人员未获得参公身份。对照参公单位申报、审核、审批的相关程序规定,作为申报、审核、审批的具体部门,没有执行“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确定”的原则,有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导致我局另5个局属事业单位的未能获批。
   (二)、与法规相悖,不利于单位管理。《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原则上也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一部分人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另一部分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现我局7个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特别是2007年参公上报以前进入局机关的人员,其本身是作为局机关行政人员,应是公务员身份。这些人员身份不同一直在局机关混岗使用,不符合该文件要求,也不利于单位有效管理,影响单位的凝聚力。
   (三)、人员身份与从事工作不符,不能正常履行职能。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对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为更好履行财政职能,需要配备更多的财政干部。我局64人中公务员仅10人(含领导5人),参公人员11人,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员是事业身份。局办公室、绩效评价股、国库股、农业股、经建股、教科文股、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社保股、企业股、农改股、外经股等11位股长都是事业身份,都是财政的业务骨干和中坚力量,如身份问题不解决,这些人员就不能合法有效行使财政职能,势必影响我县财政工作。
   (四)、影响到财政工作和社会稳定。由于参公审批没有按文件执行,没有统一标准,不平衡现象较为严重。我局这批人员工作热情受挫,并已影响到财政局干部队伍的稳定。目前,我们尤溪正值创建“美丽尤溪、幸福尤溪”、“跨越发展”的大局,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如不妥当解决,将会对我县财政工作和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影响。
   六、要求解决问题的建议:
   恳请省财政厅协调省公务员局在我县参公编制数内,对我局事业单位原申报参公管理的人员30人中,将干部身份的23人补确认为参公人员身份,工人身份的7人按工勤人员管理。
   
   
   
   
   
   
   
   尤溪县财政局事业身份全体干部职工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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