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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家事审判程序之门

  如何化解家事案件不断增加的审判压力,妥善处理各种类型的家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为有效应对家事案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将家事案件从普通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建立不同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的家事审判程序,实现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独立化和专业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和有关典型案例。从通报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如何化解家事案件不断增加的审判压力,妥善处理各种类型的家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家事审判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更缺乏一部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律。有关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散落在民事诉讼法的部分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各个角落。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民事案件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审理。这种家事审判程序依附于普通案件审判程序的立法状况,显然混淆了家事案件与其他财产类民事案件之间的差异,不符合不同性质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审理的基本法理。

  从司法实务的情况来看,对于家事纠纷,通常由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法官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目前各级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的情况下,法官往往难以对家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有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法官就当即作出离婚判决,至于当事人离婚的深层根源和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当事人离婚给子女和老人带来的心灵伤痛,乃至社会关系的稳定等问题,通常没有得到全面妥当的考虑和处理。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处理家事纠纷的诉讼法律,对家事案件采取与财产类民事案件相同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践证明,家事审判程序的分散立法模式,不利于家事法律的统一适用。同时,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家事纠纷,不仅有损家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家事纠纷的有效化解,而且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长期稳定,甚至损害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随着我国家事纠纷的不断发展变化,现行的家事审判程序与其他民事案件审判程序合一的基本格局应当改变。

  家事案件审判程序应当从其他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分离出来,这是由家事案件的内在特性所决定的。

  首先,家事案件在性质上具有社会公益性。一般民事财产类案件是当事人在财产关系问题上发生的争议,它通常只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不关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性质来看,家事纠纷主要是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因共同生活、血缘亲情和继承等所产生的身份性争议,而不是财产性争议;即使在家事纠纷中存在财产性争议,这种财产性争议也往往是基于身份性争议引发的,是身份性争议的附属物。与财产类案件不同的是,家事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而且与其他人(其他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等)的利益密切相关。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家庭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安定的基石,家事纠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从这个方面来看,家事案件具有社会公益性,不能完全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对家事案件作出的裁判不仅约束案件当事人,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也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家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在于实现家事纠纷的整体化解。一般民事财产案件的审理,通常只是对案件本身的是非歪曲直作出泾渭分明的裁判,是一种个案式处理;而家事案件的处理则往往是在彻底查明家事纠纷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对家事纠纷及其所带来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因为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夫妻间、亲属间的情感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能像民事财产类案件那样,简单地对单个案件作出是非分明的裁判。它不仅要回望过去,而且要面向未来,把当事人情感的修复和家庭关系的改善,作为家事案件审理的价值追求。家事案件因为涉及情感问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不会因为审判程序的结束而终结。因此,家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就此而言,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应当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

  最后,家事案件的审判原则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财产类案件实行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公开审判、形式真实等审判原则。家事案件与财产类民事案件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不相同。由于家事案件涉及第三人利益和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家事案件应当实行职权干预主义,法院要依据职权对家事纠纷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探明家事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要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隐私,实行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审理方式;并且将调解作为家事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坚持调解优先主义。因此,审理家事案件应当按照职权主义、职权探知、实体真实、不公开审理、调解优先等原则进行。

  正因为如此,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家事案件的审理从一般财产类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制订专门的独立诉讼程序或者审判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调研家事审判改革时强调指出,当前我国家事审判工作还不能满足保护人民群众权益和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要积极探索建立家事审判特别程序,实现家事审判程序的独立化;同时要推进家事审判机构改革,将家事审判机构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机构中分离出来,实现家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另外,改革家事案件审判人员队伍,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审理家事案件的法官从普通法官中分流出来,实现家事案件审理队伍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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