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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应提升三种能力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愈发严格的大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两个问题凸显:一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落实不到位,讯问过程不规范;二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不足。针对这两个问题,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突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建立健全与非法证据排除相适应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非法证据的产生。

  一是提升侦查人员“镜头下”依法规范讯问的能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落实不到位及讯问过程不规范,最容易成为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攻击重点,影响其指控效果。为此,该院一方面加强对侦查人员讯问技巧的培训,增强规范意识,做到“有讯问必有录音录像”“无录音录像不讯问”。另一方面,要求侦查人员自觉规范司法行为,尤其是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以及供词中表达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以经得起法庭的质证。

  二是提升侦查人员证据审查和补正的能力。侦查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调取证据的能力,还应不断提升审查证据的能力和及时补正证据的能力。一方面,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人员要“回头看”,对案件侦查行为的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对各类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进行检查,如检查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法律文书是否按照要求填写、讯(询问)笔录签名是否齐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各类权利义务是否均已告知,调取的书证等材料是否说明来源等。同时,围绕犯罪构成,对各类证据进行检查,如犯罪事实是否查清、围绕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的材料是否收集充分等,把好取证关。另一方面,在移送审查起诉前,由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对所有侦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认真全面审查,并作出书面的复审意见。承办人必须依照自我检查出的问题及复审意见的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能补正的,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取证,把好结案关。

  三是提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但对出庭作证的条件、程序等细节问题却没有规定,也未言明侦查人员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加之,我国并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传统,侦查人员普遍存在不愿意出庭、出庭能力不足等问题。对此,一方面,增强侦查人员从“幕后”走到“庭前”的意识,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做好出庭作证的心理准备,提高出庭的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和抗辩能力。另一方面,着重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出庭培训,使其详细了解法庭审理出庭作证的步骤和要求,预判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制作详细的出庭预案,确保出庭作证达到良好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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