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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海昏侯墓出土黄金的几个问题
西汉海昏侯墓出土黄金的几个问题

·专题研究·

西汉海昏侯墓出土黄金的几个问题

黄 今 言

[摘 要] 南昌海昏侯墓出土多种不同形状的黄金。其中的金饼属“上币”“行金”,是全国通行的法定货币,体现价值尺度,具有流通职能。但其与铜钱尚未形成兑换率,存在交换上的诸多不便,对它在商品流通中的地位作用不宜估计过高。马蹄金、麟趾金是皇帝为了协调“嘉祉”,班赐给诸侯王的特殊赏赐物或纪念品,是身份和荣誉的象征,发行数量有限,非民间上下通行的正式货币,与金饼有别。金板不是什么王侯册封时的“金册”,而是墓主为供宗庙祭祀及侯国消费之用的备用金。该墓出土的大量黄金,非如有人所说由“亲朋赙赠”而来,当主要是刘贺对家产的继承及其本人的赏赐所得,而库存的金板或许是其在海昏就地铸造。

[关键词] 海昏侯;金饼;马蹄金;麟趾金;金板

南昌西汉海昏侯墓出土的文物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最耀眼的亮点之一是闪闪发光的黄金,其种类有金饼、马蹄金和麟趾金、金板等,数量之多,令人惊叹,是我国汉墓考古之最,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目前,有关墓主黄金的信息,媒体介说不时见诸报端,成为“热门”话题。本文拟就现有资料,对各种黄金的形制特点、功用、来源以及学术界存在的一些相关异议等问题做些初步的分辨和探讨。

金饼源于战国时期楚的“爰金”,俗称“印子金”或“金钣”。但将一定量的黄金铸成金饼通行全国是从秦代开始,汉世尤盛。据考古发掘,在今陕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广西、山西等十多个省市都曾有过一些金饼出土,而南昌海昏侯墓出土385块,为数最多。

汉代金饼的形状呈圆形,饼块状,厚缘,周边凸起,中心内凹,大小厚薄不等,正面光滑,背面粗糙,闪闪发光,为金黄色。要说明的是,金饼虽然大小厚度不一,重量上有些差异,但大多数是在250克左右,这与汉代黄金以斤为单位基本一致。当然,实际使用时,它大概可以分散使用。

汉代金饼是通常说的“金币”。有关它的货币职能及其在流通中的地位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评价。一种意见认为:汉代通货“专用黄金”*【注】王树民:《二十二史札记校正》卷三《汉多黄金》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5页。,汉代是事实上的金本位时代*【注】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9页。。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西汉黄金不是流通手段,“不是正式货币”*【注】宋叙五:《西汉货币史初稿》,香港:中文大学1971年版,第18页。。“汉代金币虽为上币,却非流通货币。”*【注】周天游:《海昏侯墓三议》,江西师范大学海昏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编:《纵论海昏——南昌海昏侯墓发掘暨秦汉区域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这两种意见,前者固非确论,而后者也不敢完全认同。

西汉时期,金币和钱币一样,都是法定货币。当时的“行金”“行钱”,其流通职能为国家所确认。《史记·平准书》说:“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注】《史记·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42页。《汉书·食货志》也有同样的记载。西汉不仅沿袭了秦代以金、铜为上、下币的规定,还专门制定了法律来确立金币、铜钱为通行货币的地位。如据《二年律令·钱律》记载: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拆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160页。

为伪金者,黥为城旦舂*【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160页。

这里至少说明如下几点:(1)对“行金”“行钱”做了明确的界定。所谓“行金”,是指官府铸造的金币,它的成色,只要“不青赤者”便可通行使用。而“行钱”是官铸的钱币,只要具备一定的大小规格,钱面的文字可认,钱体完整无缺又不是铅钱,就允许通行。(2)“行金”“行钱”并用,二者皆为法定货币,可以在全国流通。对“行金”“行钱”,不得拒绝使用,若不用,或加以选择使用,则要受到“罚金四两”的处分。(3)不准许伪造黄金货币,否则要受到有关法律的惩处,服四年刑役。此后,对伪造金币钱币者打击更严,如据《汉书·景帝纪》:“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注】《汉书·景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48、153页。《汉书·食货志》载,武帝时规定“盗铸诸金钱罪皆死”*【注】《汉书·食货志》,第1164页。,等等。

官府维护“行金”“行钱”,通过立法对其保护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确立官铸货币的地位和权威,解决当时货币混乱无序的状态,抑制盗铸货币的乱象。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需要。

西汉一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交换加强,商业形态多样,都会市场繁荣,边境市场开放,域外贸易拓展,当时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显要位置。

西汉时期,金币的使用范围甚广,数量可观。当时的国家,一方面通过酎金、市租、关税收金,对罪犯罚金、赎金等途径获取成批的金币;另一方面又通过赏赐、馈赠、贿赂、购求、聘后等支付大量的金币。西汉时期,金币的周转、流通颇为频繁,使用领域甚广,而其数量也相当可观,特别是用金赏赐尤多。据文献记载,从汉高祖至王莽时期,对将相大臣共计赐金70余次,其中赐金百斤以上者33次,赐金达千斤以上者18次。汉高祖曾赐给陈平“黄金四万斤”*【注】《汉书·高帝纪》,第40页。。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诏赐诸侯王各千金”*【注】《汉书·高后纪》,第100页。。文帝前元元年(公元前179年),对太尉周勃“赐金五千斤”,赐灌婴“金二千斤”,对朱虚侯刘章、襄平侯刘通各赐“金千斤”、赐刘揭“金千斤”*【注】《汉书·文帝纪》,第110、134页。。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诏赐吏二千石“黄金二斤”*【注】《汉书·景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48、153页。。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对卫青“赐千金”*【注】《汉书·卫青霍去病传》,第2478页。。汉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对广陵王赐“黄金千斤”*【注】《汉书·宣帝纪》,第249页。,又对霍光“赏赐前后黄金七千斤”*【注】《汉书·霍光传》,第2947页。等。西汉时,仅皇帝赏赐之黄金数量有据可查的就达90万斤,约合273.4吨*【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群联出版社1954年版,第70~71页。。王莽灭亡时,集中在宫廷中的黄金就有70万斤,可见黄金数量之多。

汉代,用金表示价值尺度、以金计罪的记载,殊为多见。例如:表示物价的有:“杜、鄠二县之间田亩一金。”*【注】《汉书·元后传》注引孟康曰,第4024页。“(关中)沃野千里……阙土之膏,亩价一金。”*【注】《后汉书·杜笃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603页。梁孝王“有罍樽,直千金”*【注】《史记·梁孝王世家》,第2087页。。汉武帝“一马之饰直百金”。昭帝时,茂陵家人献宝剑,上铭曰:“直千金。”*【注】此事见成林、程章灿:《西京杂记全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56页。陆贾的“宝剑直百金”*【注】《史记·陆贾传》,第2699页。等。衡量家产的有所谓“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注】《汉书·文帝纪》,第164页。。张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注】《汉书·张汤传》,第2646页。。王温舒死,“家累千金”。尹齐死,“家直不满五十金”*【注】《汉书·酷吏传》,第3658、3659页。。扬雄的“家产不过十金”*【注】《汉书·扬雄传》,第3514页。等。又据《二年律令·金布律》:有“罚、赎、责(债),当入金”条文*【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查考《二年律令》,当时有大量罚金、赎金的法规记载。例如:

吏员不依法从事,贪赃枉法者,罚金。《贼律》规定:“挢(矫)制,害者,弃市;不害,罚金四两。”“诸上书及有言也而谩,完为城旦,其误不审,罚金四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襍律》:“擅赋敛者,罚金四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行书律》:“书不急,擅以数行,罚金二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盗律》:“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

盗铸钱、市贩不占租者,罚金。《贼律》规定:“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市律》:“市贩若匿不自占租……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

边塞戍守不严者,罚金。《兴律》规定:“乘缴,亡人道其署出入,弗觉,罚金□□。”“守隧乏之,及见寇失不燔隧,燔隧而次隧弗私(和),皆罚金四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

罪犯被判处死刑、徒刑者,赎金。《具律》规定:“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斬、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遷(迁),金八两。”*【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90、135、158、170、141、160、168、187、150页。

汉世犯禁、触法者多,罚金、赎金较为普遍。汉律以金计价而定罚、定赎的条文之多、之严是后世法律所少见的。这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初期,地主制经济条件下法律的显著特征。

金币在商品交易中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它作为交易的中介,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属性,在商品流通领域所起的作用,并非无史可征。据载:张骞初通西域时,就曾带去“金币帛直数千巨万”*【注】《史记·大宛列传》,第3168、3174、3174页。进行外交、商贸活动。此后,在西北陆路用金币交易似成常态。如《大宛列传》说:“天子既好宛马,闻之甘心,使壮士车令等持千金及金马以请宛王贰师城善马。”*【注】《史记·大宛列传》,第3168、3174、3174页。《西域传》亦说:“张骞始为武帝言之,上遣使者持千金及金马,以请宛善马。”*【注】《汉书·西域传》,第3895页。除了用金币购买大宛的“善马”之外,汉人对陆地丝路上的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用金币交易的情况。史称:“自大宛以西至安息,国虽颇异言,然大同俗……善市贾,争分铢……得汉黄白金,辄以为器。”*【注】《史记·大宛列传》,第3168、3174、3174页。这说明当时用金币交易在陆地丝绸之路带已广泛流行。另外,在西南海路也有用金币交易者,如据《地理志》说:“黄支国,民俗略与珠崖相类,其州广大,户口多,多异物,自武帝以来皆献见。有译长,属黄门,与应募者俱入海市明珠、璧琉璃、奇石异物,赍黄金杂缯而往。”*【注】《汉书·地理志》,第1671页。当时,汉廷派黄门译长率领商贸船队,由海路出发,远航南亚诸国,带去黄金、丝绸等用以交换异国的明珠、琉璃等奇珍异物。

汉时,金币不仅在异域或国际贸易中使用,而且在国内民间的一些大宗贸易也未尝无用金币者。据文献记载,当时购买土地往往以金论价。如:“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注】《汉书·东方朔传》,第2849页。关中“厥土之膏,亩价一金”*【注】《后汉书·杜笃传》,第2603页。。这既表明土质好的田地价高,很贵,也是现实生活中用金币购买土地的反映。在遭受战乱或自然灾害而导致物价腾贵时,购买牲畜和粮食亦曾有用金币的情况。如:汉初经过楚汉战争,经济凋敝,“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注】《史记·平准书》,第1417页。。“王莽末,天下旱蝗,黄金一斤易粟一斛。”*【注】《后汉书·光武帝纪》,第32页。“时百姓饥饿,人相食,黄金一斤易豆五升。”*【注】《后汉书·冯异传》,第647页。这些都是国内市场用金交易的例证。

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交换频繁的西汉时期,国际国内市场上金币进入了流通领域是事实的存在,不容否认。那种认为“金币非流通货币”,金币“不用于商品流通”的说法,确乎与事实不合。

总体来说,西汉的金币是“行金”,是法定货币。它不仅使用范围广,体现价值尺度,而且在商品流通中也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中介作用。货币的职能,金币基本上已经具备。但同时也要看到,汉代的金币制度还不健全,流通还存在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金币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货币,又是商品。它可以进入流通,也可以当作商品进行买卖。当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时,其价格各个时期不一,是一种极不稳定的价值尺度。再者,金币属称量货币,以斤为计算单位。它适用于大宗交易及赏赐、馈赠等,一般的小额市场交易则要分割使用,或将金币换成铜钱。而当时金币与铜钱又无法定比价,没有形成统一的兑换率,在使用上造成很多不便。因此,金币虽是法定的“上币”,但实际流通受到某些局限。汉代通货,不可能“专用黄金”,而且金币不是西汉币制的主体,其主体是铜钱。当时,凡物价计算、财产统计、赋敛征收等,皆以铜钱计算。因此,我们对西汉金币的地位、作用应有正确评估*【注】拙著:《秦汉商品经济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322页。

马蹄金、麟趾金,始造于武帝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据考古发掘,在今陕西咸阳市、西安上林苑、郑州市郊、辽宁新金县花儿山张店等地,都曾有过一些出土,不过为数甚少。而南昌海昏侯墓出土马蹄金48块,麟趾金25块,为数最多。

“马蹄”原来写作“

蹏”,其中的“
”即“马”,是古代的一种优质良马。“蹏”即“蹄”的本字。后人将“
蹏”直接写为“马蹄”字样。“麒麟”,是古代传说的神兽,可辟邪挡煞,是吉祥之宝,相传它有“五趾”*【注】王充:《论衡·讲瑞》,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55页。,故简谓“麟趾”。马蹄金、麟趾金的形状,汉人未曾说过,到了唐代,颜师古在注释汉武帝铸造马蹄金时说:“今人往往于地中得马蹄金,金甚精好,而形制巧妙。”*【注】《汉书·武帝纪》注引,第206页。北宋沈括《梦溪笔谈》说:“麟趾中空,四傍皆有文,刻极工巧;马蹄作团饼,四边无模范迹,似于平物上滴成,如今干柿,土人谓之柿子金。”*【注】胡道静:《新校正梦溪笔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13页。师古与沈括的解说均较笼统、不清。现从海昏侯墓出土的实物来看,马蹄金有大有小,呈马蹄状,圆形,底凹,中空,上面四周有多层精美麦穗饰纹,里面有四个像爪一样的挂钩,正面有水波纹,底部分别刻有上、中、下铭文。麟趾金,呈靴状,椭圆形,中空,上面四周有多层饰纹,底部也分别刻有上、中、下铭文,做工都很精巧。

关于马蹄金、麟趾金的特点和功用问题,以往学界未曾有过专门论述。在很多著作中一般统称之为黄金,没有将其和金饼区分。有的在论文中即使说到了马蹄金、麟趾金,也是把它视为金块或金饼,统称之为“黄金货币”。例如,有论者说:“不论马蹄金,还是麟趾金,都是呈圆形或椭圆形的饼块状货币。”*【注】李祖德:《试论秦汉的黄金货币》,《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第53页。也有些人认为马蹄金属计量货币。马蹄金、麟趾金是不是和金饼一样为通行全国的黄金货币?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据《汉书·武帝纪》载:

太始二年三月,诏曰:“有司议曰,往者朕郊见上帝,西登陇首,获白麟以馈宗庙,渥洼水出天马,泰山见黄金,宜改故名。今更铸黄金为麟趾

蹄以协瑞焉。”因以班赐诸侯王。应劭注曰:“获白麟,有马瑞,故改铸黄金如麟趾
蹄以协嘉祉也。古有骏马名要
,赤喙黑身,一日行万五千里也。”*【注】《汉书·武帝纪》注引,第206页。

从这段史文的记载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我们可以得知汉武帝“更铸黄金”的实质所在:

其一,铸造马蹄金、麟趾金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嘉祉”,彰显“祥瑞”。因汉武帝后期,特别是天汉、太始年间,大旱、蝗虫等自然灾害频发;长期对匈奴战争,“海内虚耗”,“天下户口减半”;农民起义不断,“大群数千人”“小群以百数”。在这种形势下,汉武帝有感于所谓“白麟”“马瑞”的出现,故铸马蹄金,麟趾金,表示有“祥兆”。此举实际上是面对社会矛盾,为了粉饰太平,挽救危局,以增强王侯对皇室的归附力,稳定民心,巩固统治秩序。

其二,马蹄金、麟趾金的班赐对象是“诸侯王”。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集权,曾采取过许多措施,而强化诸侯王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使他们世为汉代“藩辅”“保国安民”,悉心执政,故对诸侯王实行赏勉政策,特铸马蹄金、麟趾金“班赐诸侯王”。对诸侯王班赐的这些马蹄金、麟趾金,是一种特殊的赏赐物,如同后世的“奖品”或“纪念品”,是身份和荣誉的象征。至于汉廷对当时的将相大臣,虽然也多有赏赐黄金的情况,如:对征战有功者赐金,对政绩优异者赐金,对致仕退休者赐金,对善言嘉行者赐金等,但这些人员被赐的“金”,应是“金饼”即“金币”,他们不能获得马蹄金、麟趾金,不可能享受诸侯王的待遇。

其三,马蹄金、麟趾金非全国通行的金币。由于它是诸侯王珍贵的“纪念品”,拥有它的人十分有限。自汉武帝以后,诸侯王减少,王国的疆域范围更是大为缩小。所以只为诸侯王拥有的马蹄金、麟趾金,使用范围不广,不可能成为全国上下通用的正式货币,至多只能说它是“纪念币”。它和金饼,即金币有明显的区别。

至于马蹄金、麟趾金铭文“上”“中”“下”的释读和赏勉等级划分问题,这是一个困惑不解的疑点。目前,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推测。有的认为:该铭文上、中、下,是指《汉书·食货志》说的“金三品”,即“黄金为上,白金为中,赤金为下”。除上品是黄金外,中、下二品,分别为白金(银)、赤金(铜)。有的认为:铭文上、中、下和《汉书·食货志》所言“白金三品”*【注】《汉书·食货志》:“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圆之,其文龙,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汉书》,第1164页)的做法相似,都是根据金的重量、图文、价值而划分三等的。即“上品”量重、价高,中、下品的重量和价值依次递减。现在看来,这两种意见似乎皆欠妥。前一种意见和现有的马蹄金、麟趾金的实物不合。汉代有时对“金”作广义的解释,它包括黄金和银、铜在内,也有将“金”与“黄金”混用的情况。但南昌海昏侯墓出土的马蹄金、麟趾金,据考古证实,是确确实实的“真金”,它既不是白银,也非赤铜。而后一种意见,乃无法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即海昏侯墓分别发现两块马蹄金,一大一小,但二者的铭文皆有“上”字。这就说明,马蹄金、麟趾金铭文上、中、下,并非是根据其重量、图文、价值来区分的。故用“白金三品”说来推测铭文上、中、下,也难于成立。那么,马蹄金、麟趾金的上、中、下,若为赏勉等级,它是否与黄金的“成色”“纯度”有关?或者是否根据诸侯王的“治绩”之优劣而给予赏赐不同等级的标记?这在目前也都未发现有力的实证,很难得出结论。所以这个问题现在只好暂作存疑。

最后要说明的是,汉武帝除了铸造马蹄金、麟趾金之外,此前于元狩年间,还先后发行了“皮币”和“白金”。史载:武帝“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藻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为白金”*【注】《史记·平准书》,第1426~1427、1425页。,确定“白金三品”为龙、马、龟等三种不同形状、价格的银、锡合金货币。史实表明,汉武帝铸造马蹄金、麟趾金是为了彰显“祥瑞”。它是颁授给诸侯王的赏赐物或“纪念品”,非民间上、下通行的货币;而“皮币”“白金”则为了“更钱造币以赡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注】《史记·平准书》,第1426~1427、1425页。,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打击富商大贾。这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再说,其用途也不同,前者未进入流通,不是货币;后者是进入流通的货币。还要强调的是,所谓“皮币”,实际上是一方块鹿皮,充值“四十万”,超出了它应有价值,名实不符。“白金”也违背了银、锡的自然比价,违反了金属币要以其含金量进入流通渠道的经济规律。尽管如此,但政府完全采用行政手段将皮币、白金强令在全国发行,所以盗铸、伪币不可胜数,结果,岁余终于废止,未能推行。不过,“白金”“皮币”是后世法定银币、纸币的滥觞,在中国货币史上有它的时代意义。

金板非同金饼、金币。南昌海昏侯墓出土金板20块,这是我国的首次发现。

金板的形状呈平面长方形,每块重量不一,有的重达853.4克,多数为一公斤左右,每块大小厚度不等,无统一尺寸,一般为23厘米长,约15厘米宽,0.5厘米厚。由手工铸造成型,有后期刮磨、修补的痕迹,板块的表面比较粗糙。

近期有人认为金板是“墓主册封时的金册”*【注】王竹青:《墓中发现三块金板或为册封金册》,《江西晨报》,2015年12月23日,A03版。,似乎不确。查看史文,汉代皇帝册封皇子为诸侯王时都有具体的策文,如汉武帝封刘闳为齐王时,其策文曰:

於戏,小子闳,受兹青社!朕承祖考,维稽古建尔国家,封于东土,世为汉藩辅。於戏念哉!恭朕之诏,惟命不于常。人之好德,克明显光。义之不图,俾君子怠。悉尔心,允执其中,天禄永终。厥有

不臧,乃凶于而国,害于尔躬。於戏,保国艾民,不可敬与!王其戒之*【注】《史记·三王世家》,第2111页。

广陵王、燕王被封为诸侯王时,也有类似的策文,只是因其“才力智能,土地之刚柔,人民之轻重”等,策文的侧重点有些不同,而对被封者皆强调要“世为汉藩辅”“保国艾民”,则是相同的,且均记有详细的内容和要求。但海昏侯墓出土的金板,却未见有册封的策文和详细记录,这是一。再者,一个诸侯王册封的次数有限,不可能有这样多册封的金板,即所谓“金册”。刘髆、刘贺父子为昌邑王的时间不长,而刘贺被贬封到海昏后,作为列侯,也不能享有诸侯王册封的待遇。所以,将金板视为册封时的所谓“金册”,当是一种误判。

汉代帝王很重视宗庙祭祀活动。高祖时,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惠帝时尊高帝庙为太祖庙,景帝尊孝文庙为太宗庙,宣帝尊孝武庙为世宗庙等。当时宗庙祭祀场所多,祭祀频率高,各种耗费很大。海昏侯墓出土的金板,当是墓主刘贺库存的备用金。这种备用金的用途或许主要是供侯国每年向汉庙献金助祭即“酎金”之用。

《周礼·秋官·职金》曰:“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注】《周礼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82页。引文中的“金版”即“金饼”,或谓“饼金”。于此说明,诸侯献酎金的情况,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或已开始出现。

西汉文帝之时,诸侯王、列侯向汉庙献金助祭的活动业已成为一种制度,这时有了《酎金律》,如丁孚《汉仪》说:“《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合)[令]诸侯助祭贡金。”*【注】《后汉书·礼仪志》上陵条注引,第3104页。酎金征收的标准和方法,有明确规定,如据《汉仪注》及《汉律·金布令》载:

诸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注】《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九月条如淳注引《汉仪注》,第187页。

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奇不满千口至五百口亦四两,皆会酎,少府受*【注】《后汉书·礼仪志》上陵条注《汉律·金布令》,第3104页。

这两处记载,《汉律·金布令》比《汉仪注》讲得更为具体明确,表明当时征收酎金是以人口数每千人四两来计算的,不满千人而在五百以上的零数,也以四两为计。酎金的征收由“少府受”,由少府负责验收。

汉府规定,封国侯王、列侯对汉庙献金,要斤两足,成色好。假若“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注】《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九月条如淳注引《汉仪注》,第187页。。如《汉书·食货志》曰:“至饮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注】《汉书·食货志》,第1173页。又《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注】《汉书·武帝纪》,第187页。。汉武帝元鼎五年,诸侯王因酎金不合格,短斤少两,或成色不好而被免者,有史可查的有宜春侯成、容陵侯福、杏山侯成、浮丘节侯不害、广戚节侯将等67人,皆被“坐酎金免”*【注】《汉书·王子侯表》,第436~471、475、445页。。汉宣帝时,因酎金不合要求而被免者也不在少数,如: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襄隄侯圣“坐奉酎金斤八两少四两免”*【注】《汉书·王子侯表》,第436~471、475、445页。。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朝节侯固城“坐酎金少四两免”*【注】《汉书·王子侯表》,第436~471、475、445页。。这方面的事例很多,不必一一列举。

西汉时期,由于酎金制度执行严格,诸侯王、列侯的压力很大。因此各王、侯都储蓄了一定的备用金,用以应对“献酎”之需,有的王、侯备用金数量多到惊人,如:梁孝王“藏府余黄金尚四十余万斤”*【注】《史记·梁孝王世家》,第2087页。,这“四十余万斤”虽然不能完全证明其用于“献酎”,但其积储量之多是可以想见的。海昏侯刘贺库存的20块金板,很可能是为应对“酎金”之用而储备的。刘贺封地四千户,以每户“五口之家”计算,共有两万人。依照按人口征收酎金的标准,则一年至少要交“酎金”八万两,两年便十六万两,其所需的黄金量很大。所以,这20块金板有相当部分要用在“酎金”的支付方面。需要指出的是,金板只是墓主库存的黄金原料,尚未制成黄金产品(金饼),它需要经过加工铸成金饼后,方能成为向汉庙助祭的酎金。海昏侯墓出土有用墨书写的四块金饼,上面写有“南藩海昏侯臣贺,元康三年酎金一斤”,当是酎金以金饼形式贡献的有力证据。

要之,金板非皇子册封时的所谓“金册”。海昏侯刘贺库存的20块金板,主要是供宗庙祭祀的“酎金”。除此之外,侯国的其他各种消费,如建城邑、修园陵,特别是兴建那3.6平方公里的侯国都城即“紫金城”,也需要大量资金储备。海昏地区包括今永修、安义、靖安、奉新、武宁及新建县的一部分,这里农业、手工业相对发达,水陆交通便利,矿产资源丰富,为刘贺的黄金储备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西汉海昏侯墓出土的金饼、马蹄金、麟趾金和金板等,其数量之多,实为罕见!据考古发掘,到2016年3月止,已有黄金478件,重达120公斤以上*【注】蒋雅楠:《478件!120公斤!海昏侯墓出土黄金量刷新高》,《南昌晚报》,2016年5月24日,第05版。。另有许多器物,如青铜器、漆器、车马前额的当卢等都镶嵌有黄金装饰,所用的黄金量,难于精确计算。若包括流失及各种加工时的耗损等,估计实际拥有的黄金总量远超120公斤。这是目前我国汉墓考古发现黄金数量最多、种类最全的一次。古人说,“金性不败杇,故为万物宝”*【注】孟乃昌、孟庆轩辑编:《周易参同契三十四家注释集萃》,华夏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这大批黄金宝物,是相当可观的一笔财富。

黄金的价格,各历史时段不尽相同。战国时期,据《管子·轻重甲》说:“粟价平四十,则金价四千。”*【注】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52页。时至汉初,据张家山汉简《算数书》:“金贾(价)两三百一十五钱,今有一铢,问得几何?曰:得十三钱八分(钱)一。”*【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55页。这是一道金价的算题,其中讲到金价“一两315钱”,按此计算,则一斤黄金价为5040钱,此为汉初的金价。又据《汉书·食货志》说:“黄金重一斤,直钱万。”*【注】《汉书·食货志》,第1178页。《汉书·王莽传》谓:“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注】《汉书·王莽传》,第4052页。这两处记载的黄金万钱一斤,当为西汉中后期或王莽时的金价。《春秋公羊传·隐公五年》“百金之鱼”条何休注曰:“百金,犹百万也,古者以金重一斤,若今万钱矣。”*【注】《春秋公羊传注疏》,阮元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07页。何休是东汉人,这里的“今”,指的是东汉时的金价。这些史实说明,黄金的价格呈现出由低向高发展的趋势,而战国至汉初的金价,一般在四千至五千之间上下浮动,西汉中后期至东汉的金价,则一斤值万钱成为通例。

西汉中期的昭宣之时,按黄金重一斤值万钱计算,则墓主海昏侯刘贺的黄金若130公斤,约合260汉斤,可折合当时的五铢钱260万钱。这些钱若投放到市场,购买力是很强的了。

海昏侯墓主刘贺为什么能拥有这大量黄金,其来源如何?对此,学界颇为关注。有专家认为:刘贺的诸多黄金等财富是由“其兄弟或亲戚朋友赙赠的”*【注】习罡华:《海昏侯史疑三例浅析》,江西师范大学海昏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编:《纵论海昏——南昌海昏侯墓发掘暨秦汉区域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399页。。考之史实,汉代确有“赙赠”制度,但未见有“赙赠黄金”的记载。当时凡有人死后,其亲戚朋友都会对丧家给予经济帮助和精神安慰。一般民众死后,其亲朋对丧家给予钱、物等赙赠的事例多见,这里可以从略。当时,高级官吏、诸侯王死后,皇帝或朝廷通常也会给予赙赠。而其所赙赠的也只是“钱”和“物”,如《二年律令·赐律》曰:“赐棺享(椁)而欲受齎(资)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享(椁)级三;毋爵者棺钱三百。”*【注】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第173页。又据文献记载:

大郡二千石死官,赋敛送葬皆千万(钱)以上*【注】《汉书·游侠传·原涉》,第3714页。

(贡禹)为御史大夫数月卒,天子赐钱百万*【注】《汉书·贡禹传》,第3079页。

皇子始封薨者,皆赙钱三千万,布三万匹。嗣王薨,赙钱千万、布万匹*【注】《后汉书·光武十王列传·中山简王焉》,第1450页。

大量史实说明,汉代不论是贫民抑或高级官吏、诸侯王死后,丧家都会接收到一定数量的赙赠,这是事实。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丧家所接受到的赙赠通常也都是“钱”或“物”,而不是“黄金”。所以,说刘贺的大量黄金等财富来自赙赠,是不合史实的,不足为据。

就现有史实来看,笔者认为,刘贺的大量黄金主要是来自其父辈的家产和赏赐等。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刘贺继承其父亲昌邑王刘髆受赏赐所得的家产。西汉,大开赏赐,不仅用黄金赏赐诸大臣,而且对诸侯王也厚加赏赐。汉武帝封刘髆为昌邑王时,因宠爱李夫人之故,赐予特别丰厚。汉武帝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铸造马蹄金、麟趾金就是用以“班赐诸侯王”的。在这个过程中,武帝对昌邑王刘髆先后赐予了不少黄金。迄至刘贺帝位被废时,太后采取宽大政策,“故王家财物皆与贺”*【注】《汉书·武五子传》,第2765页。,昌邑王刘髆的所有家产皆由刘贺继承。

其二是刘贺自身也享有赏赐特权,获得了大量黄金。昭、宣时期,贯彻先前以来的赏赐制度。据载:“诸侯王朝见天子,汉法凡当四见耳。始到,入小见;到正月朔旦,奉皮荐璧玉贺正月,法见;后三日,为王置酒,赐金钱财物;后二日,复入小见。辞去。”*【注】《史记·梁孝王世家》诸少孙补曰,第2090页。这种每年定期的赏赐主要是针对诸侯王和列侯的,而且都赐予金钱财物。例如:汉昭帝始元元年(公元前86年)二月,“赐诸侯王、列侯、宗室金钱各有差”*【注】《汉书·昭帝纪》,第218、229、231页。。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正月,“赐诸侯王、丞相、大将军、列侯、宗室下至吏民金帛牛酒各有差”*【注】《汉书·昭帝纪》,第218、229、231页。。元凤五年(公元前76年)正月,“广陵王来朝,益国万一千户,赐钱二千万,黄金二百斤”*【注】《汉书·昭帝纪》,第218、229、231页。。昭帝期间,作为昌邑王的刘贺在被赏赐之列是无疑的。汉宣帝即位后,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四月诏曰:“赐广陵王黄金千斤,诸侯王十五人黄金各百斤,列侯在国者八十七人黄金各二十斤。”*【注】《汉书·宣帝纪》,第249、257、257页。此时,刘贺被废,居处在原昌邑国受到监视,虽然不能完全享受诸侯王的赏赐待遇,但或许也还存在某些特权。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春,汉宣帝下诏:“封故昌邑王贺为海昏侯。”*【注】《汉书·宣帝纪》,第249、257、257页。同时,汉宣帝又因“以神爵数集泰山,赐诸侯王、丞相、将军、列侯、二千石金”*【注】《汉书·宣帝纪》,第249、257、257页。。这时作为列侯的刘贺,自然在赏赐的范围之内。从这些事实可见,刘贺从诸侯王到列侯,皆获得了多少不等的黄金赏赐。其中,许多黄金包括父辈的财物是从山东带到海昏封国来的。

此外,刘贺的封地矿产资源丰富,具备就地开采黄金的条件。尽管目前尚未发现刘贺开采黄金的更多实证,但不排除有这种可能。刘贺的封地,居豫章郡的鄱阳地区,金矿资产极度丰富。如据《货殖列传》说:“豫章出黄金。”徐广注曰:“鄱阳有之。”《括地志》:“江州浔阳县有黄金山,山出金。”*【注】《史记·货殖列传》及注,第3268~3269页。《地理志》曰:“鄱阳,武阳乡右十余里有黄金采。”师古曰:“采者,谓采取金之处。”*【注】《汉书·地理志》,第1593页。《郡国志》:“鄱阳有鄱水。黄金采。”*【注】《后汉书·郡国志》,第3491页。又《水经注》卷39赣水条曰:“赣水又与鄱水合,水出鄱阳县东,西径其县南武阳乡也,地有黄金采。”*【注】郦道元:《水经注》,长沙:岳麓书社1995年版,第575页。鄱阳地区金矿资源之多,由此可见。汉宣帝对刘贺较为优厚,地处金矿区的海昏国,不排除刘贺就地开采黄金的可能。

综上史实说明,海昏侯刘贺拥有的各色黄金不是亲朋“赙赠”的。马蹄金、麟趾金和金饼等主要来自赏赐和家产的继承,而金板或为刘贺在封地海昏国所铸造。

【责任编校 徐 莹】

Several Problems about Gold Items Unearthed from Western Han Haihun Marquis Mausoleum

Huang Jinyan

Abstract:The myriad golds shaped differently were out of Haihun Marquis mausoleum by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of them,gold disc was fiat money,and regarded as “superior money”and“current gold”,served as value measure and marketing function.However,there was not exchange rate between it and copper cash,and so it was not convenient in circulation.We mustn’t overestimate its position and function in circulation.The Horse’s hoof-shaped gold and Kylin’s hoof-shaped gold were goods those vassals got from the emperor as special gift as thier rewards,as a symbol of identity and honor,issued limitedly,were not official currency,and were distincitve from gold disc.The gold boards were not as a gold certification but as a imprest fund.The myriad golds were not from a funeral gift as what some scholars guessed,but probably came from property inheritance and rewards which Liu He,the Marquis got from his father and emperor,and the stocked gold boards might be mined by Liu He himself from his own fief.

Keywords:Haihun Marquis; gold discs; horse hoof-shaped gold ;unicorn hoof-shaped gold;gold board

[中图分类号] 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17)06-0021-09

收稿日期:2016-09-10

作者黄今言,江西师范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教授。江西,南昌,33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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