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新
原则一早期用药:精神疾病与其他疾病一样,早期治疗能够尽快控制精神症状,减少冲动行为的发生,避免出现社会功能的衰退,促进疾病的早日康复。因此,一旦诊断明确应及时开始治疗。
原则二剂量恰当:抗精神病药物各具特点,剂量的选择要因人而异,对年迈体弱伴有躯体疾病者,用药应更加慎重。药物治疗应以中等剂量为宜,小剂量往往达不到治疗的目的,会使症状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使疾病慢性化。高剂量时会增加药物的副反应,此时疗效未必提高,同时因病人感到身体不适,会拒绝服药。
原则三疗程足够:有学者认为,对于急性发病、症状持续短暂(不足3个月)、经及时系统治疗后症状迅速缓解无波动者,6~12个月左右;首次发病应维持2~3年;第二次发病者应维持5年;3次或3次以上者或经各种治疗症状始终不能完全消除者应考虑终身维持治疗。美国《综合精神病学教科书第七版》:首次发作者药物维持1~2年;多次发作者药物维持至少5年;具有自杀、暴力或攻击行为者药物维持更长。
原则四单一用药:精神药物的选择要根据病人具体情况,尽量单一用药,这样便于观察症状,判定药物疗效,一旦出现药疹或其他不良反应可以及时处置,合并用药可以增加药效,但某些药物联用后会降低药物治疗作用,增加药物副反应。不管是急性期还是维持治疗期,作用机制相似的药物原则上不宜合用,必须联用时应尽量选择作用机制不同的药物。对于出现抑郁情绪、躁狂状态、睡眠障碍的患者可酌情联用抗抑郁剂、心经稳定剂、镇静催眠药等。
原则五逐渐增量:在治疗早期因为患者对治疗效果与副作用均敏感,药物最好从低剂量开始,根据治疗效果与副作用,逐渐增加剂量,以免加药速度过快时部分病人会出现四肢肌张力增高,活动减少,坐立不安,排尿困难,视物模糊等副反应,严重的会出现颈斜或后仰,两眼球上翻,说话困难。
原则六适时而变:精神病患者用药应该根据外界环境和肌体状态进行相应调整,应适时而变,不能一成不变。一般来说,女性患者,月经周期由于激素水平的波动,容易出现精神症状波动,因此,在月经周期来临之际,应该适量调整药物剂量,待月经周期过后再恢复原来的剂量;春季是精神疾病的复发高发期,春季来临之际,精神病人应该适时调整药物剂量,在原来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药物剂量;已经停药的病人倘若出现复发迹象,应该及时服用药物,等到高发期过后再逐渐恢复到原来的剂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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