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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分住,可否视为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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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拥有北京户籍,但工作地点却在上海,已经在上海待了两年多。丈夫吴先生不愿离开父母,不愿放弃稳定工作背井离乡,因此一直在北京。因为就工作地点和生活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我想要跟丈夫离婚。我听朋友说,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离婚,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答:

夫妻常年异地居住,不一定算作法律上的分居。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如果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如工作地点或其他客观原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法院难以认定为分居,那就是分床不分房。夫妻分居可以表现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现为,双方完全在不同的两个地点居住。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一些夫妻还只拥有一处住所,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很多都是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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