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主体之法律实务

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主体之法律实务

孙宏磊

(450002 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 河南 郑州)

摘 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人身保险是基于人身关系或者财产或者经济关系而存在保险利益。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具备保险利益,保险法对利益主体限制过多,解释不够明确,需要扩大利益主体的范围。

关键词:保险法、人身保险、保险利益

一、案例

任男与陈女于199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因生活琐事于2009年双方在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后,均未重新组建新的家庭,自2010年后双方与子女又共同生活在任男村委住所。随着子女成年先后组建新的家庭外出务工,家里长年仅剩任男和陈女居住,双方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仍然以夫妻共同生活。任男在X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游说下,于2015年12月为陈女办理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主险智悦人生150000元,及智悦重疾、无忧豁免、无忧意外、无忧医疗等附加险,任男为投保人和受益人,陈女为被保险人,并在保险业务人员见证下签订投保申请书。2016年2月9日晚陈女在住所意外猝死,任男及时向X保险公司报案说明情况,后任男向X保险公司理赔时,X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陈女父母均健在。

二、案例涉及问题之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

(1)笔者观点:通过办理该案认为,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主体限制范围太多,投保人主体界定不够明确,保险利益主体仍然太窄,立法改革利益主体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2)法理: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如同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或者身份关系。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身体,人身保险中确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通常是根据人与人的身份关系及经济利益确定的。

(3)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一款内容主要是围绕身份关系和利益接合到一起,而第二款则是对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的原则,因而通过本条规定则可综合显现保险法之用意,尽可能扩大保险利益主体的范围。但仅有目前的几项列举,且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显无法概括现实生活中的多样性利益主体。

(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人身价值是无法确定的,并且人的生命和健康也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包括财产上和人身上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利益是指基于亲属关系,扶养关系,债务关系,财产或者利益上的管理关系或者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而生的对特定人身体或生命的关切。

三、目前存在问题

投保人身保险的意义就是在于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风险时能够通过补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使其本人及与他有经济利害关系的人在经济上少受或者不受影响,体现其生命价值。因此我们可以推出结论:人身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补偿机制,虽然在人身保险中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根据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但是投保人身保险不是为人身关系而投保,而是为经济利益而投保,换而言之,人身保险利益的本质就是一种经济利益,对有经济利益的主体应当扩大其范围,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合伙方面的利益主体,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主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利益主体等。

(一)合伙成员之间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合伙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复杂而广泛存在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农村两位农民合伙跑运输、城镇中合伙经营商店、合伙承包房屋等等。合伙关系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一般来是朋友、亲戚等,才使合伙关系中合伙成员之间具备利益关系。在合伙关系中合伙可能出技术、出人力,这都是合伙关系中的重要基础,任何一方人身健康安全出现问题,都会造成合伙关系中断或者无法延续,所以合伙成员之间具备明确的利益关系。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具备保险利益关系

债权债务是一种给付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要向债权人给付这种行为,而这种行为是该种关系外其它成员无法替代的,或者说不能完全替代。这就造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依附关系,必须要债务人来给付。基于此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利益就同债权人债权实现息息相关。在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如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同银行,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同出借人。对出借人来说,如果借款人的生命健康出现问题,就会造成出借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为这种不确定因素,出借人就对借款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家庭生活成员具有保险利益之细分和认定

家庭我国社会的最小单位,是社会的主要组成形式,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的主要单元,但家庭成员主要是存在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这方面的投保人界定可以通过保险法的规定直接予以认定,但是这种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其它形式的家庭关系,由于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予以细分认定,就造成对保险利益关系无法认定,而本案例中就存在这种形式,离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但在一起共同生活,具有相互扶助依靠,明显不利保险利益主体的确定。另外也有无法用家庭共同生活来确定,如没有法律上关系的帮助基金人、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原夫妻,笔者认为具有保险法意义上的利益关系。

四、结束语

总体上来说,目前的保险法对投保主体也就是保险利益主体限制太多,规定太窄,内容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有条件和空间完善列举范围,增强实践中可操作性。限制保险利益主体,一方面影响了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诸多不同利益主体。社会变化日新月异,在体现多种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放开对主体的限制,活跃市场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陈丽洁.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主体范围的界定[J].柳州师专学报,2012,(12)

孙宏磊(1975~),河南通许人,汉族,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职研究生学历,拥有近20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多家公司和政府常年法律顾问。

作者简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保险利益,不了解亏大了~
保险法的精神关照与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最高法关于死亡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标准解读
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39条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